乔新生:刘志军案件的重大启示

2013年07月09日14:14  上海商报 微博

  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因受贿、滥用职权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次法院查明,刘志军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数额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之所以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因为刘志军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份受贿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发生之后,刘志军及其家属配合有关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其受贿赃款大部分已经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属于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按照法律规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通常情况下都改为无期徒刑。这一案件给人们以强烈的暗示,那就是今后类似贪污、贿赂和滥用职权的犯罪,是否会在事实上取消死刑呢?近些年来中国的法学界废除死刑的呼声一直不断,因为各国的学术研究表明,死刑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震慑作用不大。在司法实践中,“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现象客观存在,一些犯罪分子为了家庭的需要,在审理案件期间始终不予配合,结果导致司法机关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始终无法找到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为了解决此类问题,许多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犯罪分子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那么司法机关可以依法或者酌情从轻处罚。这样做不是放纵犯罪,而是更有效地打击犯罪。犯罪分子将自己所有的犯罪所得交代清楚,司法机关依法予以收缴,犯罪分子的亲朋好友就无法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中获得好处,这对于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一案件给我们的启示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小圈子化”会导致犯罪分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刘志军的行贿人主要是铁路系统的部下。这些人通过贿赂的方式获得职务上的升迁,但是,由于他们的贿赂来自于其他犯罪所得,因此,一旦东窗事发,必然会相互牵连。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应当充分意识到,如果建立小圈子,并且在小圈子内部进行权钱交易,那么不是导致犯罪行为更加隐蔽,而是更加危险。因此,不要指望缩小权钱交易的范围而规避犯罪的风险,也不要指望建立一种铁三角的关系,逃避国家法律的制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其次,对于那些事后受贿的“期权交易”,我国法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如果滥用职权,使他人获得非法利益,那么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通过“影子公司”,或者“影子管家”收受他人财物、从事经营活动,尽管被告人不占有赃款,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只要能够证明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即可认定其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刘志军案件中,有一个超级“影子管家”,出巨资疏通关系,并且将结果告知刘志军。从表面上来看,刘志军并没有直接收受贿赂,但是,由于办理请托事项的所有费用,“影子管家”已经告知了刘志军,其目的是为了回报刘志军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的好处,因此,属于权钱交易,在法律上构成受贿罪。

  乔新生

  作者简介:学者,从事商法现代化与当代经济法发展研究。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两会后重庆上海等12省份常委密集调整
  • 体育巴萨宣布比利亚离队 穆帅9000万豪砸鲁尼
  • 娱乐李天一案被提起公诉 检方认定系轮奸
  • 财经央企华泰数百员工保障房福利房两头占
  • 科技新iPad mini将大调整:或取消边框
  • 博客飞机副驾驶:紧急撤离时我们该怎么做
  • 读书彭德怀问毛泽东可知中南海"选妃"
  • 教育研究生招考血统论:老师称外校生素养差
  • 育儿姐弟疑捉迷藏躲进木箱窒息身亡(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