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广东省人大网发布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从意见稿的亮点来看,正如大多数媒体所选择报道的角度,新增的工资集体协商系列规定成为最受关注的部分。据悉,该意见稿拟规定,当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职工和企业双方都有权利提出工资调整的协商要求,工资集体协商一般一年一次。
此次发布的意见稿,实际上是为代替1996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在做准备。在1996年的条例中,虽然亦曾涉及到职工集体与企业进行协商的条款,但却仅是围绕着集体合同的签订这一大主题进行,并未具体涉及最为敏感的工资待遇问题。而此番公开征求的意见稿规定,劳资双方每年都有一次机会就工资待遇进行协商,大抵也算是对近年来珠三角地区“野猫罢工”(无组织罢工)现象不断涌现的一个积极回应。
从意见稿来看,规定了企业效益发生变动、C PI涨幅较大和最低工资指导线变动时,双方都可以提出职工工资调整的协商要求。而与此同时,行业性、区域性的工会也可以与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合会和行业协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区域性的集体合同。值得一提的是,在集体协商期间,企业不得干扰职工协商代表的产生,必须在20天内予以回复;而对于职工而言,集体协商期间不能罢工、停工。为了应对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工人罢工问题,意见稿特别规定了政府有权发布“冷静期”命令,要求双方确保正常社会秩序。
作为一部涉及职工、企业和政府三方的法律,事关的当然是上述三方的利益。从意见稿来看,政府的态度很明确,即在确保公共利益(主要是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塑造一个职工、企业平等博弈的制度平台。而就企业和职工两者而言,至少从法律条文上,并没有特别偏袒任何一方:条例为议程的提出、代表的产生、谈判的方式以及解决的方案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不过,既然是集体协商,那么就必然意味着协商的双方都需要一个组织化的过程。且不论掌握棋盘的政府拥有庞大的科层体系和司法力量,就企业而言,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已经非常成熟,企业内部的组织化程度甚至有可能超过官僚机构。因此,在应对协商、谈判时,企业的力量足以确保其自身利益不受损害———除非遭遇政府的强行干涉。反观职工群体,从国有企业制度诞生的新一代工人,先天缺乏组织的概念。工会对其而言,更多的是一个名义组织,而非一个社会实体。
因此,政府意欲设计一个符合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交叉的制度框架,这无可厚非。但前提在于,所有进入博弈的群体都能够具备参与博弈最基本的要件———组织化。只有组织化的群体,才能顺利进入协商议程,才能有效提出自身诉求,反过来,也才能免于职工对制度的不屑和对规则的藐视,进而有效地控制协商和谈判的边界。
故而,企业集体协商的意见稿想要在正式通过之后,挽救目前珠三角地区劳资双方沟通不畅的问题,可能问题不在于是否缺乏谈判的指导和规章,而在于缺乏形成谈判的基本要件。去年的深圳欧姆电子厂工会直选,曾引发全国媒体的聚焦,盖因选举的过程最终获得了工人的认可:只有工人觉得自己被组织化了,工会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而一旦工会的角色能够名实相符,所谓工资集体谈判的开启也就水到渠成了。于政府而言,唯一需要做的,只是以中立的姿态实现对规则的捍卫。
(原标题:[社论]工资集体谈判立法,工会角色不能虚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