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帆:从审批到审判减刑假释回归司法

2014年04月30日01:59  京华时报 收藏本文

  本报特约评论员王云帆

  从“办理”到“审理”,实质就是从相对封闭的“审批”走向原则上公开的“审判”。这不只是文字描述上的改变,更是司法理念的转变。

  最高法昨天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已势在必行。

  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作为司法文明象征的减刑、假释却屡屡成为权贵阶层逃脱刑罚制裁的一道边门。众多“提钱出狱”的个案不断冲击着社会正义的底线,执行腐败已在公众心中积怨日久。

  最高司法机关对此并非不知不觉。2012年,最高法就曾修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范。但由于这份司法解释在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组织、审理范围、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要求等方面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容易被权钱勾结下的有意规避绕过。

  值得关注的是,两年前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这次变成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从“办理”到“审理”,实质就是从相对封闭的“审批”走向原则上公开的“审判”。这不只是文字描述上的改变,更是司法理念的转变。

  相对于今天的减刑、假释公开,之前最高法也曾出台建立减刑、假释案件公示制度的司法解释,但公示的范围主要为罪犯服刑场所。“以公开促公正”的全部理由,就在通过公众的无缝监督,让腐败无处藏身,而特定范围、特定时间的公示,注定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新规,无疑充分吸纳了之前同类司法解释的经验,“五个一律”直截了当堵住了执行腐败的后路。比如,凡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一律在立案后将减刑、假释建议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再比如,凡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官方解释称,“五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就是要抓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运行中的关键节点,其核心仍然是坚持阳光司法。不得不提醒的是,只有“一律公开”才能促进公正的实现。过往经验中,多少基层司法机关硬是将初衷良好的司法公开,搞成了优秀个案公开。殊不知,真正需要监督的,并不是这些优秀案件,而正是那些不那么优秀、甚至还很糟糕的个案。只有实现了真正的“一律公开”,才是真正回归司法的开始。

  相关报道见A08版

(原标题:从审批到审判减刑假释回归司法)

(编辑: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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