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 吸毒并非要件
新闻提示
南京市6月20日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闯红灯宝马轿车将一辆马自达轿车撞成两节,造成两人当场死亡。南京交警通报说,现已排除肇事嫌疑人酒驾、毒驾嫌疑,而且,嫌疑人也没有“被掉包”。
宝马撞散马自达的车祸视频只能用惨不忍睹、令人震惊来形容。据报道,有一线交警结合相关情况初步估测,事发瞬间肇事车的时速可能在160-180公里。在市区闯红灯而且严重超速,肇事后又试图弃车逃跑,宝马车司机的行为已经引发了大家的极度愤慨。就像是前几天呼吁对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一样,网上对于重判宝马车司机的呼声也高涨起来。
但是根据南京警方的通报,宝马车司机当时没有喝酒或者吸毒,所以有人认为:排除了酒驾、毒驾,就意味着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也被“排除”,他只是涉嫌“交通肇事罪”。
这样的认知和动辄要判人死刑的呼吁一样,显然有失偏颇。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 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请注意,在放火、决水等一系列具体行为后面,用了“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的表述,这也就意味着: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并不需要罗列穷尽,也不需要“对号入座”。
从以往的判例和司法解释我们同样可以看到,只要是以危险的方式方法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公众的安全,就有可能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
例如今年年初,西安一宝马车司机殴打公交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宝马车司机就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提请批捕;再比如,根据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的,也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了维护公共安 全,应对形形色色、不断变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也不必设定具体的“条条框框”,回到本案,毒驾、酒驾更不是其中的必然要件。从现场视频来 看,宝马车后来还撞上了一辆公交车,这也令人相当后怕:如果当时公交车里满满地都是乘客,如果宝马不是先撞了马自达而是直接撞向公交车……
显然,在城市道路以160-180公里的时速驾驶并且在路口闯红灯,是一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的危险行为,这种驾驶行为本身就完全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但需要注意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并不是必然高于交通肇事罪,这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过失和故意两种。如果是被认定为过失犯罪,那么最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此次宝马肇事案的焦点,不在于司机有没有毒驾或者酒驾,而在于严重超速以及闯红灯的行为,究竟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还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如果是前者,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如果是后者,那么还是不超过七年的有期徒刑。
至于宝马车司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则要由司法机关通过严格的调查取证得出结论。此外,对于该司机的处理,是否会将“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以警示危险驾驶行为、有效维护公共安全,也需要司法机关充分考量。
总之,这起交通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我们在关注、谈论此事的同时,更要充分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肇事司机会得到应有的惩处。
本报评论员 庞岚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