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追责期待创新思维

2016年02月06日08:27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陈满刚到海南时的照片 陈满刚到海南时的照片

  金泽刚专栏

  农历羊年岁末,两起冤案平反再次引发关注。2月1日,浙江省高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 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陈满自1992年12月底被抓,至今已失去23年人身自由。2月4日,福建省高院对莆田许玉森、许金龙、张美来、蔡金森抢劫一案作 出再审宣判,宣告4人无罪。他们中的第一个自1994年2月28日被抓至今已近22年。除了含冤死亡者之外,20多年的牢狱之灾再创冤案新纪录。

  与 以前多起冤案一样,这两起冤案一开始就笼罩着刑讯逼供的阴影,只是纠错历时20多年。陈满案经历若干年人大代表提案,最终以最高检抗诉的方式启动再审程 序,而这样的再审据说还是首例。许玉森等人的案件更是直到许玉森刑满释放后,经过律师等多方面努力才得以申诉成功。冤案的昭雪何其艰难。

  毫无疑问,越是冤情严重的案件,越是应该追究办错案者的法律责任。然而,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这种事后的正义实现起来依然困难重重。几乎可以说,追责比纠错更不容易。痛定思痛,树立新的人权保障理念,创新冤案追责的思维实乃当务之急。

  首先,“慎刑不等于无刑”,冤案不追究刑责一直备受质疑。如在一些案中,刑讯逼供和玩忽职守的痕迹再明显不过,但追责结果无人承担刑事责任。

  的 确,受司法办案机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从侦查、逮捕到起诉、定罪,直至最后的判决,牵涉公检法方方面面,其中每一步结论都要领导签字(批准),这 就把具体办案者与各自的领导拴在了一起,导致责任混同,大小难分。死刑案件还要经过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这就进一步加剧了集体责任的色彩。当一起冤案“人人 有责”之后,责任的比较、分摊等思想导致责任不确定。特别是历经一二十年的法制建设,我国法律制度逐渐完备,尤其是刑事追责,就像平反冤案一样,追究办案 者的责任同样要严格遵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由于冤案发生年代久远,人事变动大,很可能关键证据难以 查清,具体责任就落实不了。

  冤案追责还有一个争议,就是追诉时效问题。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认可追诉时效,是因为法律相信时间可以洗清一定的罪过,犯罪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就推定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大减弱,对这样的犯罪人已无 需予以刑罚惩罚和预防。而从实践来看,呼格案、陈满案及许玉森等四人的冤案历经一二十年,若适用刑讯逼供和玩忽职守等罪名,其追诉期限一般都不超过十年。 所以,在案件昭雪之日,可能就超过了追诉期限。

  然而,在坚持“慎刑”、“恤刑”的同时,并不是要放弃刑事追究。就重大冤案而言,至 少对下列两类行为不能不考虑追究刑事责任。一是追寻当年办案轨迹,有一定证据证明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不能轻易放弃追责;二是对于被冤者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极 其明显的辩护理由(如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而得不到依法认可的,以及那些受冤者在判决后屡屡申诉却不被接受的,这样一些渎职行为应该纳入追责范围。至于 追诉时效的问题,刑法规定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虽然此处“被害 人”不是指被告人本人成为被害人的情况。但将这里的“被害人”扩大理解为包括后来证明被冤枉陷害的被告人(也是被害人),并不违背追诉时效的原理。

  其次,追究党纪政纪责任要探索以公开促进公正之路。十八大以来“党纪严于国法”得以践行,一些严重违纪者甚至受到了断崖式降级处理。追究办错案者的党纪政纪责任完全可以参照当前的做法。与此同时,处理过程更待公开和公正。

  目 前,错案的追责主要是由公检法三机关按照内部处分程序各自进行。但在冤案的主体就是公检法本身的情况下,在本系统内追究同行者的责任,有“下不了狠手”的 嫌疑。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积极倡导完善司法责任制的今天,设定一个相对独立令人信服的主体来落实错案追责已很有必要。再有,在处理程序上,追责应该及时 公开处理的依据和标准,必要时可引进外部监督机制(如听证)。最后的调查报告信息也要向社会公开,包括如何确定责任人,他们失职渎职在什么地方等。

  最 后,就是要厘清国家赔偿与追责的关系,落实责任人补偿和建立赔礼道歉机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工作人员等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自《国家赔偿法》施行至今,公开报道从未出现过责任人被追偿的案件,追偿条款名存实亡。今后,只有改变息事宁 人、不做恶人的机关内部文化,改变宁愿慷国家之慨而不得罪人的从众心态,才能使法定的追偿责任制得到履行。此外,刑讯逼供等导致的冤狱,首先就是对受冤者 人身权利的侵害,针对当初的侵害,不妨建立“恢复原状”的弥补方式,即追加一个责任人与受冤者面对面的赔礼道歉程序,这样不仅可以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对 于被冤枉者,也是最好的精神抚慰。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黄睿 SN224

文章关键词: 冤案 平反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