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自首能为“大学生掏鸟案”翻盘吗?

2016年05月14日09:53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父亲自首能为“大学生掏鸟案”翻盘吗?

  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再起 波澜。5月10日,被判刑大学生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及另一被判刑青年王亚军的父亲王不井,主动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他们的理由是:“曾在该案中多次向辉县 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行贿。”接受自首的新乡市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表示,已依法将举报材料受理、分流,对涉嫌犯罪的线索依法初查,对涉嫌违纪线索移交有 关部门。(昨日《北京青年报》)

  所谓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在法律上实为“闫啸天、王亚军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闫某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辉县市法院经审理认定闫啸天两项罪名成立,以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闫啸天上诉后,新乡中院二审维持了 原判。今年4月26日,新乡市中院又驳回了闫啸天父亲闫爱民的再审申诉。在程序上,“大学生掏鸟案”已然尘埃落定。

  标签化的“大学生掏鸟案”,闫某获刑10年半,依很多人的自然理性看来这明显过重。尤其是与一些官员贪腐数千万元也只10年徒刑相比,颇易给人造成司法“宽以待官、严以待民”的观感。

  参 照物不同,比较分析的结论也会迥异。若将大学生闫某与同案的农民王某相比,他的判罚不算重。闫某被控四项犯罪事实,王某只有一项。这名农民在犯罪行为、手 段和方式上,相较闫某都要更轻,但也因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只不过王某的农民身份让他远离网络舆论场。当媒体和网民在谈起 “大学生掏鸟案”时,好像跟王某无关!

  也正因为此案在舆论场上存在巨大争议,作为两被告人的父亲,对判决结果存疑甚至强烈不满,都在情理之中。从上诉到申诉,穷尽法律救济手段是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法定诉讼权利,理应得到尊重。

  但 网上的质疑毕竟不是法定事由,无法推动再审程序的启动。之所以两被告人会获刑10年及以上刑期,是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 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在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中,“隼类(所有 种)”10只以上即为“情节特别严重”。对照《刑法》上的罚则,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两被告人因此罪 名均被判处10年徒刑,已是量刑幅度内的最轻档。如若认为这个判罚标准本身有错,那就得找司法解释的制定者———最高法院了。

  正因 为此案的争议点主要是标准之辩、司法解释适用之辩,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能够使用的申诉理由其实并不多。申请再审的常用理由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 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 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认定罪名错误的等等。从新闻事实上看,这些理由似乎都缺乏。

  也因此,两个父亲不同寻常的自首才会被一些网友解读 为“父爱如天”、“舍身救子”、“围魏救赵”等。自首向公检法人员行贿,实为举报公检法人员受贿。而在再审启动法定理由中,就有这样一条:审判人员在审理 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如果行贿受贿能够坐实,则不但贿赂案应另行进入侦控审程序,原“大学生掏鸟案”也得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如 一审法官有受贿事实,则“大学生掏鸟案”还要从一审开始重审。新的一审结果,被告人同样有上诉权。

  当然,对于自首的受理机关来说, 两个父亲自首行为的背后都有哪些动机或目的,其实并不需要探究。行贿受贿目前还只是单方说辞,有待检察机关的调查。不管两名父亲是在翻案无望的情况下,以 自首为武器对办案人员发出致命反击;还是在重审无望的情况下,以自首为切入对审监程序的启动作最后的努力,都以行贿受贿的成立为前提。

  以 围观者心态看这起“案外案”,“舍身救子”也好,“围魏救赵”也好,作为父爱的表达我们容易理解。从司法技术上观察,即便法官受贿确证,再审程序启动,标 准没变、司法解释没修改,“大学生掏鸟案”要翻盘希望仍然渺茫。倒是检察机关对两名父亲“多次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行贿”的调查,不管结果是证实 还是证否,都将为我们揭开真实的基层司法生态。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王彦飞

文章关键词: 掏鸟案 争议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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