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修订,能否挽救红会声誉

2016年06月29日07:13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红会 红会

  原标题:红会法修订,立法要有能力回应社会关切

  作者:南都社论

  在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6部法律草案中,红十字会法的修订无疑是热点之一。事隔23年的此次修订,能否担起挽救红会声誉、重拾社会信赖的历史重任,社会各界颇为关注。

  毋庸讳言,红十字会法此次修订最需要直面的,就是近几年来因各类丑闻所侵蚀、减损的红十字会声誉。自救及他救,通过立法活动对红十字会的职责、使命与监督机制予以制度应对,是透过诸项法条具体修订所应当看到的大背景。郭美美事件,以及在此前后曝出的各地红会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多吃多占等丑闻,虽然不会出现在宏大的立法议事语境之中,但包括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内的官方口径,已经不再回避谈论相关事件与红会改革的关系,这本身就是理性态度的第一步。

  此次红十字会法修订,首先值得一提的便是法案与国际接轨的问题。我国红十字会运动的国际性,经过多年的国家与社会发展,愈来愈可以被理性看待,让国内法律与国际公约(具体到红会法,则是与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履行国际义务,也是让红十字会活动接受国际标准检验与监督。比如将“维护人的尊严”写入红会宗旨,不仅是国际公约的精神,事实上也是不少国内法进展的一部分——— 越来越注重人权保障,对人的尊严与权利不再忌讳谈论。谈论,是直面的开始,也是法律层面予以保障与尊重的一部分。

  本次修法的重中之重,在于对红会日常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一次立法解决。通过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和内部治理结构做立法补充,回应社会对红会当下诸多问题的严重关切。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要求“应当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做审计,审计结果向红会理事会内部报告的同时,借由信息公开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应当说,监督和信息公开机制是在总结和反省红会现存问题的基础上,立法层面的一个整体应对,其具体效果如何,监督与公开机制的可操作性、可执行度以及尤其重要的“不这么做或者做得不好”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在立法阶段需要穷尽一切可能去探讨、细化,在法律实施层面则需要落地的测试与实践。

  比如引入外部监督的具体流程,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延聘,以及此前已经成立的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其具体运作过程、包括人员的选聘等,本身也面临着公开化与透明度的考验。如何保证那些红会请来的、监督红会的人和机构,不是红会的亲朋故旧?谈及红会监督,立法层面提及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四部分,面对具体某个丑闻,红会如何应对社会监督领域的舆论狂潮,此前有不少个案教训,拒绝公开或者公开得不详尽,官话、套话居多,行有违红会宗旨之事,是否有对应的法律责任可供追诉?专章开列的法律责任部分,能否成为落实红十字会法的推力?

  反思近年来红会面临的非议,病灶不外乎两点,其一是监督不够,其二则是行政化过甚。此次修法,对社会加强红会监督的关切,有颇多正面回应,有待继续推动改变的,则是红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其经费来源、人员供养的高度行政化。红会与国际接轨,首先应当回归其社会组织的身份,这不仅是机构独立性的需要,更是红会在管理方式、工作作风等方面进行“去行政化”改造的需要。此次红会法修订,直接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有助于避免部门立法、部门意志合法化的弊病,目前的草案理应抓住机会,对红会的社会化转型做更进一步的努力。

  红十字会法修订,牵动各界对慈善尤其是官办慈善的诸种忧虑,草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补关于红会监督、审计与公开问题的条款,值得肯定,修法是红会改革的一个难得契机,如何、能否抓住这个不多的机会,直面问题与挑战,实现红会的系统性改革与机制再造,事关红十字会的信任与声誉,也攸关中国慈善的前景。

责任编辑:杨锋

文章关键词: 红会 红十字会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