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癌女教师被开除,靠什么获保障与安慰

2016年08月21日08:13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刘伶利之死:靠什么获得保障与安慰

  作者:南都社论

  俗话说“病来如山倒”,对于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教师刘伶利来说,病来了,应声倒掉的却不止一座山。据媒体报道,2012年从兰州交通大学外语专业硕士毕业的刘伶利,进入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担任英语教师,2014年10月确诊患有卵巢癌。在治病期间,用人单位兰州交大博文学院以“旷工”的名义将其开除,并停缴医疗保险。

  事情被媒体报道之前,应当说遭遇“无情”、“冷血”的用人单位的刘伶利,算是遇到了秉公裁决的司法机关,2015年10月20日,甘肃榆中县法院一审判决兰州交大博文学院的开除决定无效,双方恢复劳动关系,而二审兰州中院也维持了原判。但直到刘伶利病逝,涉事学校也没有理会法院的判决,医疗保险在劳动者最需要的时候停掉了。从患病开始,刘伶利一直就是个悲惨事件的主人公,被用人单位“抛弃”,摆地摊卖衣服遭遇城管驱赶,胜诉的判决得不到执行,直到离开人世,她也没有感受到一丝来自外界的温情。

  刘伶利的死,让很多人愤怒,循着媒体报道中的细节,有人开始检索涉事大学的底细。虽然在网络传播中兰州交通大学被频频提及,但事实上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只是兰州交大的一个独立二级学院,其与兰州交大的隶属关系松散,作为独立法人存在,这与国家出资创办的公立大学有非常大的差别。即便如此,即便是一个纯商业化运作的普通用工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受《劳动合同法》规范,这也是甘肃两级法院判决涉事单位开除决定违法、无效的原因。

  刘伶利的悲剧,显然不能局限于“大学失德”这样的批评层面,也不仅是司法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问题。当然,不排除激活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的司法惩处,来安慰公众的愤怒,因刘伶利之死,一所民办高校主事者的学历“造假”、发迹史甚至论文质量都被挖出来围观,涉事学校显然也已经感受到了社会各界对其的不满,并试图采取措施做舆情应对。后续的报道中,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校方表示“正在联系家属,协商解决此事”。但对刘伶利之死,更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应当是:一个普通劳动者,在遭遇人生劫难时的权益保障究竟有多少、够不够,谁又该为此承担更多的责任?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提到的“医疗期”,按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大体在3个月到24个月之间。通俗点说,只要不是工伤,用人单位有合法的解约权,且这个等待期间并不长。在刘伶利事件中,涉事用人单位其实有合法的、更“体面”的“甩包袱”办法,那就是熬到“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与患病员工解约。看起来异常残酷的法律规定摆在这里,即便对劳动者而言或许已经很难接受,但近些年来《劳动合同法》依然面临“过于倾向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质疑和修改动议。

  刘伶利之死,社会该怎么办,又能怎么办?除了用道德义愤去谴责涉事用人单位之外,修改法律以延长医疗期的难度显然并不小。况且,用人单位也无力无限制地为社会保障兜底,非因工负伤而要求用人机构对劳动者提供无限制保障和供养,也并不合适。退一万步讲,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与劳动者解约,即便医保照常缴纳,遭遇类似刘伶利这样大病的普通劳动者,医保所提供的最低保障同样杯水车薪。大病医保的责任分配,用人机构、劳动者以及政府在其中应承担的份额,是需要借此认真讨论的议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应当被谴责;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败诉方,应当得到法律惩处。这都没有问题,刘伶利之死的真问题在于,如果出现下一个刘伶利,或者说下一个倒霉者是我们自己,又该怎么办,又能怎么办?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医保 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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