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追究刑责才能阻止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2016年10月26日17:43   新浪司法 收藏本文

  随着国家科学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化,政府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亦愈发重视。史无前例,环境安全与保护被上升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国家要求环保部门监测各地环境数据,为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数据支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关涉百姓民生与地方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不容任何人干扰与破坏。

西安官员采用封堵监测采样机造假西安官员采用封堵监测采样机造假

  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负有环境监测职责的主要官员徒为个人政绩,采用封堵监测采样机,妨碍环保数据采集工作,其行为损害了人民的健康福祉,扰乱了国家对地方环境质量的准确评估,有损国家环境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后果十分严重,应当依法严肃对待。

  然,当我们在呼吁国家严肃处理环保监测数据问题的同时,也需要充分认识到,目前我国对环境监测方面的违法责任追究的确越来越严,但环保责任方面的处罚机制并没有对地方环境监管部门形成足够威慑。针对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无论是根据最新的《环境保护法》还是环保部2015年发布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国家对涉嫌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国家公务人员包括相关领导干部的处理,主要还是集中在行政处分方面。

  在全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突出,环境保护形势日趋紧张的形势下,国家单纯从行政处分的角度追究相关监管人员的责任,已经不能够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严重破坏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危害了公众的生命和健康利益,其行为影响不亚于官员的经济犯罪,其后果及危害远超官员贪污和受贿。只有在环境监测中,对涉嫌篡改、提供虚假数据乃至阻碍正常采集数据等造假的行为,依法进行刑责追究才能真正达成严肃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除对环保监管的问题官员进行行政处分外,司法实践中,如果涉及刑责,也有地方从这些官员是否构成渎职犯罪着手追责,以平息社会关切,这种处理难免会陷入“找罪名”

  之尴尬境地。依据当前我国《刑法》,国家针对公务人员涉嫌环境监管方面的罪名并没有像贪污贿赂犯罪以及渎职类犯罪那样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国家对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环保监管的专门罪名只有环境监管失职罪。该罪指的是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不正确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环境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环境监管失职罪作为一个过失犯罪,也只有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这一严格条件下才能构成。至于怎样才算达到严重情节,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相对较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立案标准,只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人员死亡工人以上等严重情形时,司法机关才能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立案查处。

  需要强调的是,环境监管失职罪只是一个过失犯罪,但官员对环保数据进行恶意造假,主观上乃是故意,其恶性更强,依法对其进行刑事制裁乃是实现法治正义,但如果没有一个恰当的刑事罪名,就无法对当前各地大量存在的环保数据造假现象进行有效遏制。由此看,当前的环境监管罪名体系尚未建立,内容过于单薄,不足以涵盖主观恶性较强的诸多违法行为,亟待今后国家有针对性立法。

  环境考核指标与官员升迁挂钩,本质上是为改变地方官员考核唯GDP论的现状,但我们也要警惕官员为达成个人之非法目的,由经济数据造假转为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无论如何,任何官员的政治前途与个人利益都不应损害公众利益。环境监管和数据采集牵扯国人健康福祉,事关重大,尤不得轻描淡写。有关部门应坚决查处此次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区分局有关责任人妨碍环保监测数据采集一事,并充分吸取教训,完善我们在惩处机制上的不足,锻造锋利的刑事追究机制。

  律师简介

  孙行政(微信公众号:闲来无事来说法),同济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德恒(苏州)律所专职律师,担任苏州金方弈资本法律顾问,以及苏州优投创业营、常熟市同济科技园等产业园和孵化器的创业导师。专长于公司与资本实务研究。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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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sfeditor4

文章关键词: 官员 环保局 贪污 创业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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