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参与杀人该不该判有罪

2017年01月23日08:06   新浪新闻 收藏本文

  原标题:被胁迫参与杀人该不该判有罪

  作者:金泽刚 来源:南方都市报

  据媒体报道,深圳某保安公司老板冯某,遭到十年好友设套,在被胁迫的状况下,卷入一宗杀人案,被检方指控故意伤害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一审宣判冯某无罪。其他三名涉案人员则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十五年有期徒刑。(1月19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类似这样被胁迫卷入的杀人案,已经不是一两起,这类案件有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其中的被告人也处于受害人的地位。他们为求自保而参与杀人,道德上值得同情,主观上情有可原,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是否该追究刑事责任,确实易引发争议。

  一年多以前,四川宜宾伊力集团老总、宜宾首富章某某,在2015年11月10日遭人绑架,绑匪也是将其控制在一民居内,胁迫他将一名按摩女勒死并拍下视频,想以此为由勒索他1亿元。章某某被绑匪释放出来筹钱后,当即向警方报案,四名绑匪被抓获。此案中作为富豪的章某某被胁迫杀人是否应当承担罪责,也同样引起了人们的热议。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并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2005年的另一案例中,重庆几名绑匪绑架了两名女性,让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杀死。最终,重庆一中院认定该女子为胁从犯罪,但因为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而2007年云南的一起类似案例的处理方法则是不起诉。

  看来,对于自己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而实施犯罪的行为,各地法院的判决并不完全相同。分析原因,主要是由于刑法理论对这类问题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无论是判无罪,定罪免刑,还是检察机关不起诉,同案不同处理可能会导致有的民众对司法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其实,对于类似被胁迫实施的行为如何定性,在立法层面并非完全没有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还有第21条有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可能会依据个案的不同情况而适用不同的法条,或者做出不同的理解。

  由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可能过于详细,更不可能就个案而论之。这类案件关键在于涉及一个利益权衡的问题,对于相同的生命,该保护哪一方,不仅对于普通人是个艰难的选择,法律中也存在争议。类似本案中的被绑架者本来是作为受害人,但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又成为了致害人,造成了他人权益的损害。因此,当牺牲他人生命成为保全自己生命的唯一办法时,行为人基于求生的本能,通过牺牲他人来保全自己的做法是否应该受到惩罚,这是这类案件定性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方面,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无论是已经死去的受害者还是被胁迫者的生命都是一样宝贵,无法进行取舍。因此,很多情况下,民众无法接受在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却被判定为无罪。因为这似乎说明法律在两个生命中做出了选择。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更倾向于保护利益较大者的一方,即在被胁迫的过程中,行为人所保护的利益似乎“大于”所损害的利益。但现在问题是被胁迫的行为人为了自己的生命安全,而损害一个相同性质的利益,法律不能认为其行为最终是对社会有益的,只不过其受胁迫的事实又让人不忍对其惩罚,法律不能将普通人置于两难境地。问题是,对于同样类型的案件,法律的规定和民众的理解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保持一致,这样才能更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其实,国外法律对于此类问题也有各种理论纷争,就生命权的比较而言,无论是早期记载的“海上食人案”,还是后来引发理论界广泛讨论的“洞穴奇案”,国外的法律就相关问题所作的探讨远比我们深刻。当然,现实的案例没办法像理论一样设计得完美无缺,将所有法律保护的利益进行一个量化处理,比出到底谁大谁小,从而精确地进行判决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能做到的是在民众理解的范围内,在公平正义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使得个人合法权益得以最大化。同与不同也是相对的,同样的案件其实总有不同的要素,所以判决允许有点差异。

  在如此极端的案例中,被胁迫行为让每一个无辜者可能成为犯罪人,也可能成为被害者。尤其是要在自己和另一个生命中做出生与死的选择,这势必使每一个普通人都会陷入一种道德的两难境地,这也正是裁判者面临的法律难题。有一点必须肯定,胁迫他人者终将受到严厉的制裁,而被胁迫杀人者即使被判无罪,他也将背负着终生的愧疚。对于案外人而言,吸取他人教训,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显然至关重要。

责任编辑:魏巍

文章关键词: 法律 胁迫 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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