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判决难在哪儿

2017年01月26日09:06   新浪新闻 收藏本文

  原标题:天津大妈非法持枪案,判决难在哪儿

  作者:金泽刚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6年底,天津大妈赵春华因摆摊打气球,被一审法院判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获刑3年零6个月。据报道,2017年1月26日,该案二审将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上诉人赵春华委托的律师将出庭为赵春华做无罪辩护。而坊间对二审法院将作何判决出现种种猜测。

  自从该案一审判决之后,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就开始了对此案的激烈讨论。其中不少观点是明确的批判性意见。其实,本案争议的问题并不复杂,就是对于枪支界定的标准怎么理解。而这个标准由公安机关制定,在具体案件中也是由公安机关实施鉴定的。问题是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该怎么看。显然,基于目前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检察官和法官更乐于接受公安机关的意见,本案正是如此。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只不过是诉讼证据之一,对于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就像其他鉴定单位做出的鉴定意见一样,法院完全可以也应该做出自己的判断,特别是价值判断。因为司法裁判的价值追求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目的是不完全一致的。如果混淆了二者的区别,真的就容易出现警方摘什么菜,检察院就上什么菜,法院就做什么菜的一边倒局面。这个就背离了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还要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

  最近几年类似的非法持枪案件已经发生多起,每次影响归影响,争议归争议,法院遇到新案时照样判决有罪,只不过轻重有所不同,无罪案极为少见。例如赵大妈一案的原审法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即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基准刑为有期徒刑3年,如果超过5支,每增加一支,刑期增加6个月,因此,赵春华拥有6支这样的“枪支”,刑期确实应为3年零6个月。这样的“依法判决”看起来似乎并没有错误。但是,不同城市到处都存在类似打气球的摊贩,它们当年的合法存在却又在一夜之间变成了犯罪,这样的司法判决起码与民众对于非法持枪犯罪的认识有太大差距,不但引起了多数民众的非议,连一些司法人员自己恐怕也会产生是不是真有罪的怀疑。更不用说类似案件中的被告人常常会以根本无罪的理由提起上诉,无论二审判决如何,这样的判决对司法公正已经产生了伤害。

  就刑事诉讼的程序而言,公安机关按相关规定,只要符合一定事实条件和法律条件就可以立案侦查,而且之前类似的非法持枪案例都基本上进入了公诉程序,即被认定为刑事案件。而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于案件的主要了解都来自于由侦查机关所制作的案件卷宗材料。因此,审判机关对案件有关事实的判断,可以说实际上是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卷宗的审查和确认过程,在法院认为刑法中的枪支就是侦查机关认定的枪支时,其他的情节信息不再受到重视,司法人员在面对同样的信息来源进行判断时,得出相同的结论就不可避免。

  也许不是巧合。近期,在公安部官网发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私藏、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那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管制器具或者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仿真枪的,修订意见稿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这里对于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治安处罚,这样的修改补充大约也是对近年来非法持枪案件的一种立法反思。这样的立法背景对于天津赵大妈一案的二审显然是有利的。

  不过,考虑到此前的大多数判决,本案二审改判无罪的可能性不大,二审对于被告人较好的结果会是定罪免刑,这种判决结果除了考虑到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外,对于当事人和民众来说也是一个交代,起码满足让当事人回家过年的大众愿望。

  当今社会,法治在不断进步,当面对有争议并且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时,司法判决不因循守旧,可能会产生更明显的社会效果。这考验着法院和法官的司法水平。从法律层面上说,一个典型案例判决得好,就会推动法律朝着更合理的方向发展,或许经历曲折的天津赵大妈非法持枪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魏巍

文章关键词: 天津 大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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