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裔乘客被强制下机,美联航该当何责?

2017年04月12日10:23   新京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亚裔乘客被强制下机,美联航该当何责?

  作者:邓学平(律师)

  纷繁复杂的社会事件最终应该归为法律事件,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进行分析和解决。美联航强制下机事件也不例外。

  据新华社报道,美联航一名亚裔乘客被警察强行拖下飞机受伤事件10日持续发酵,除早前网友的一片声讨,一些政治人士及当地重要媒体也加入批评行列,抨击美联航与机场警方处理不当,无视乘客利益,涉嫌侵犯人权,还有不少网友表示将抵制美联航。

  北美东部时间4月9日下午,一名亚裔乘客被芝加哥机场的3名安保警员从即将起飞的美联航航班上强行拖走。过程中,这名亚裔乘客眼镜脱落、满脸鲜血且不断抗议。据悉,这架航班的旅客在登机后被告知,由于机票超售将有四位旅客必须下机。这位亚裔乘客被美联航选中后,以自己是医生、第二天需要出诊为由拒绝下机,从而招致警察的介入执法。

  法治的一大特点就是,纷繁复杂的社会事件最终总能归为法律事件,总能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进行分析和解决。美联航事件也不例外。对整个事件的解读,如果偏离了美国的相关法律背景,除了会堕入各种阴谋论泥潭无法自拔外,对于该名亚裔乘客的权利保障,或者对于解决北美普遍存在的超售机票、强制下机现象很难有多少实质性建树。

  乘客购买机票,就意味着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订立了运输合同。航空公司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地点、用约定的航班将乘客运往约定的地点。因此,一旦乘客完成付款特别是已经被允许登上飞机,那么航空公司放弃承运义务显然是典型的违约行为。此处存在一个流传甚广的法律误解是:只要乘客买了票,航空公司就必须要承运;只要乘客登上了飞机,机组就没有任何权力要求其下机。其实这种逻辑不仅在中国是不成立的,在美国的法律中同样得不到支持。

  在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中,义务跟权利一样,都是存在位阶和效力差异的。承运是合同义务,但这种义务的效力和位阶并不高,远达不到“不可撼动、不可挑战”的程度。如果美联航拒绝承运,那么其只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可。特别是考虑到美国法律允许航空公司超售,如果不允许美联航对部分乘客“拒载”,客观上必将导致整个航班“超载”,从而极大地危及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9·11事件后,美国颁行的《航空安全法》更是规定乘客登机后必须服从机长的管理和命令,机长有权让任何乘客离开飞机。

  尽管如此,当飞机超售导致超员时,让谁离开、如何离开仍然是一个可以在不同层面进行探讨的问题。但在整个过程中,由于其遭受了人身损害,那么他当然有权向有关的侵权责任主体进行诉讼索赔。根据美国交通部关于超售的相关条款,航空公司对于超售的座位需要乘客离开的,最高补偿不超过1350美元。不过,如果这名亚裔乘客选择提起人身损害之诉,赔偿数额将远超于此。

  当然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方的过错大小。身体损害是亚裔乘客的自残行为导致,还是警方的暴力执法造成?机组人员向机场警方求助时是否如实报告了事情经过?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调查、厘清。

  不论如何,有了中美两个超级大国的舆论加持,再加上美国向来胃口超大的陪审团协助,如果这名亚裔乘客以人身损害为由起诉维权,很可能会获得一笔不菲的赔偿。

责任编辑:魏巍

文章关键词: 暴力执法 侵权 美联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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