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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锋》作者被告侵权案在京开审

http://www.srsnet.com 1998年11月27日 13:45  大公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日首次公开庭审一宗著作
权侵权的民事诉讼案,北京《当代思潮》杂志社总编辑段
若非,状告《交锋——当代中国三次思想解放实录》一书
作者马立诚和凌志军,以及出版《交锋》一书的出版社—
—今日中国出版社法人代表、社长黄祖安。

  始於下午一时卅分,历时三个小时的公开审理,约有
一百多名公民,凭着身份证,顺利获得了旁听证,出席了
庭审全过程。

  由於原告段若非缺席,原告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联律
师事务所一男一女律师,代表原告宣读了诉状。

  原告在诉状中称,一九九六年九月至一九九七年一月
间,基於对宪法、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四大报告确定的以
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
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的所有制结构的长期理论
思考,也针对理论界某些企图突破上述所有制框架的倾向,
原告完成《关於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若干理论和政策问题》
一文,就坚持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主体地位问题进行
了深入的论述,并表明了个人的理论主张,以《当代思潮》
特约评论员署名方式作为内部文稿徵求意见,并未公开发
表。

  一九九八年三月,以被告人马立诚、凌志军为署名作
者,由今日中国出版社第一次出版发行的《交锋——当代
中国三次思想解放实录》一书,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上
文的内容摘录,并冠以第三份"万言书"——《"抓大放小"
是私有化的主张》为标题公开发表,被告对作品的发表、
出版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权益的侵犯。

  同时,被告马立诚、凌志军为满足其批判的需要,采
取肢解原文的方法对原作品加以摘录拼合,使原告作品原
意完全失真,被告上述作法严重歪曲了原告的理论主张和
政治观点,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侵犯了原告的
著作权权益。

  三被告的答辩则称:原告所认为的侵权说法完全不能
成立。"所有制"一文虽未见在国内正式出版发行,但已在
成文之后作为"徵求意见稿",向诸多单位和人士公开;同
时,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关出版物上也多次发表,
因此,"所有制"一文事实上已经公之於众和公开发表。三
答辩人创作和出版发行《交锋》一书,并未侵犯任何人对
"所有制"一文享有的发表权。

  《交锋》一书,为评论目的对"所有制"一文作适当引
用,既未作修改,也未歪曲原作的原意,不构成破坏作品
的完整性。

  至於《交锋》一书中对"所有制"一文的评论,观点是
否科学,意见是否正确,则完全属於学术观点和政治观点
的论争,答辩人在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改革开放的前提
下,完全享有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充分表达学术观点和政
治观点的权利。

  《交锋》一书中引用已经发表的"所有制"一文,完全
是为了评论文中所反映的各类重大事件和各种思潮;对所
有制"一文的引用,在答辩人的作品中仅占有很小的篇幅,
不损害原告的任何权利。

  在当庭的事实调查与答辩中,原告方一直坚持其诉讼
请求:一、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交锋——当代
中国三次思想解放实录》一书的出版和发行;二、责令被
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三、责令被告赔偿损失
二十万元人民币。辩方则通过举事实力证原告对三答辩人
的起诉不能成立,并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庭的审判长表示,该民事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六个
方面。一、原告段若非是否是「所有制」一文的著作权人;
二、《交锋》作者是否侵犯原告的发表权;三、《交锋》
作者是否侵犯了"所有制"一文作品的完整权;四、原告是
否具有获取酬劳权;六、原告须说明赔偿依据。

  在当庭的答辩过程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所有
制"一文印刷本,共印制了五千册,其中已送阅的达三千八
百册,另一千二百册在编辑部搬迁过程中遗失。《交锋》
一书,据记录在案的共三次印刷,已公开发行了十一万五
千册。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
人在辩论过程中,不自觉地涉及到「所有制」一文、《交
锋》一书的观点看法迥异的问题,均被审判长以 "侵权与
否"的法律问题无关为由,及时制止。

  在庭审的尾声,审判长还建议由法庭当庭调解,但由
於原告缺席,其委托代理人未获全权授权,今日的庭审在
下午四时三十分宣布暂时休庭。

  中院有关负责人宣布,从十二月一日起,案件全面公
开审理,欢迎大家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