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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著作权法拟作重要修改

http://www.sina.com.cn 1998年12月24日 11:03 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提请今天举
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这一草案
针对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的新问题给出了解决方案。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现行著作权法对人身权
规定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对
财产权仅规定了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比较原则。考虑到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著作权人的重要民事权利,草案将著
作权中的财产权规定为10项: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
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
汇编权,并对每项权利的基本内涵作了界定。

  草案在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中增加了保护数据库等汇编
作品,增加了对版式设计、装帧设计的保护和编写出版教
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定许可。

  现行著作权法仅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作了规定,没
有对著作权的转让作规定。草案针对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
让合同的具体特点,即它约定的可以是全部财产权的转让,
也可以是部分财产权的转让,增加规定“转让著作权中的
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且规定了合同的主要内
容。同时,将第三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相应改为“
著作权合同”。

  草案增加了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
侵权的规定。

  现行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作了原则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民法通则的有关规
定,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非法所得,计
算赔偿数额。当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
都不能确定时,侵权案件就很难处理。因此,草案增加规
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所得不能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手段和情节、
侵权时间和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判决给予50万
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由于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在查处盗版活动中,侵权行为人往往以“无过错”为由逃
避法律制裁。因此,草案增加规定:“侵权复制品的制作
者不能证明其制作有合法授权的,侵权复制品的发行者、
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侵权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草案还增加了权利人可以通过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行
使其著作权,并强化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
政处罚。除保留了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外,增
加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没
收侵权复制品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
设备等;并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