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根本大法集中体现十五大成果
--写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宪法修正草案之前
这是一件必将载入史册的大事一1999年3月5日在北京
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要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共中央建议提出的宪法修正案草案。
这是中国人民对世人作出的又一次重要宣示——在宪
法的保障下,我们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定不移
地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为中国的繁
荣昌盛和人类的进步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修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通过的,它被普遍认为是“新
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1988年春天,这部宪法的第一个修正案被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通过。那次修宪涉及两条:一是允许私营经济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一是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
依据法律的规定转让。
党的十四大之后的1993年春天,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
次修改,肯定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
党的十五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
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实践的
发展,社会各界的许多人士建议对宪法作必要的修改。他
们认为,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发展的
需要,对宪法那些同现实脱节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将
使宪法更加完备,更加符合实际,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更好地发挥宪法的作用。这一点,已经为前两次修宪的结
果所证明。
有关人士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都谈到,依法治国归
根结底就是依照宪法治国,宪法是根本大法,应相对稳定,
不能轻易修改,但也不能不因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修改。
只有适应社会客观形势需要的宪法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宪法。
党的十五大明确回答了人们对中国何去何从的疑问,这次
修宪用法律的形式把十五大精神固定下来,很有必要。
依照法律,提出修改宪法有两个途径,一是由全国人
大常委会提出,二是由五分之一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
次采用的是第一种做法。中共中央根据各界人士的建议成
立了宪法修改小组,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
成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
议审议。这次宪法修改总的指导思想,只改必须要修改并
且已经成熟的内容,可改可不改的,或者现在一时还拿不
准的,就不做修改。
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十分必要
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写入宪法,是宪法修正
案草案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主任逄先知说,把邓小平理论作
为指导思想写入宪法特别重要。十五大己把邓小平理论作
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以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不
仅是共产党员的共同认识,而且也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
把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肯定下来,就有了宪法的依据
和保障,意义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幼辉从三个层次来说明将邓小
平理论写进宪法十分必要。他说,首先,将邓小平理论写
进宪法,是对现行宪法体系的完善。党的十五大指出:“
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有两次历史性飞跃,产
生了两大理论成果。第一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被实践证明
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
它的主要创立者是毛泽东, 我们党把它称为毛泽东思想。
第二次飞跃的理论成果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它的主要创立者是邓小平, 我们党把它称为邓小平理论。
”其次,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
法律保障,邓小平理论是党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形成的,
必须长期坚持。宪法是使党的基本路线得以长期稳定地贯
彻执行的法律保障。只有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才能将
党的基本路线法制化,第三,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是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当前和今后相当
长的一个时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许多经济关
系迫切需要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法律来调整。如果不把
邓小平理论写进国家的根本大法,制定和完善这些法律时
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规定“依法治国”标志着中国彻底摒弃人治影响
这次对宪法的另一个重要修改,是把依法治国这一中
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升到宪法的高
度。
王幼辉委员说,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是治国方略得
以实施的法律保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社会
主义法律的主要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的内
容都是有关国家的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体现着国家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党的十五大
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
方略,是关系国家发展方向和性质的最根本、最重大的问
题之一,理应写入宪法,使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为党领导人民实施治国方略提供法律保障。将依法治国写
入宪法。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
性、科学性、权威性等特征。党的十五大之所以把依法治
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正是基于法律
这一载体本身具有其它治国方法所不可替代的优点。将依
法治国写入宪法,治国方略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
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保证国家的长治久
安。
著名法学家王家福教授说,在宪法中规定我国的治国
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中国彻
底摒弃人治影响;坚定不移地走法治道路,这就从制度上
保证了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依
法进行,彻底杜绝了像“文化大革命”那样自我摧毁动乱
的再现,使国家政治昌明,经济发展有序,社会文明进步,
人民安居乐业。
宪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了党的十五大精神
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
宪法的高度规定下来,是这次修宪的又一重要特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佟志广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
“长期”两字,就是说,我们要努力奋斗,建设现代社会
主义国家是长期任务,不能希望“一蹴而就”。新中国建
立以来我们工作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与超越阶段有关,这
样修改有助于我们避免那些不切实际的提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佛松说,以宪法形式确定非公
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无疑对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将起重要作用,确
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表明其他生产
要素,如资本,也可作为分配的因素,这对于调动私营企
业或个体经营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对经济发展
也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童傅认为,宪法修正案草案把农
村集体经济规定为一种经营体制,且明确其并未过时,很
重要。对个体和私营经济既提保护又提引导和管理,很全
面也很符合实际。
对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
安全罪”,各界人士也给予了很高评价。新华社香港分社
社长姜恩柱认为,“反革命”是个政治概念,“危害国家
安全罪”是法律术语,世界各国对“危害国家安全罪”都
有规定。这一修改适应国际惯例,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维
护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有关人士对本刊记者表示,宪法在十多年中修改三次,
尽管内容不同,但体现了两个共同精神,一是充分体现了
在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
识更深刻、更科学、更成熟了。二是充分体现了立法与党
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更加适应,更能表达党、国家和人民的
意志,规范人民的行为。
自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 “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之后,“宪法至上”的观念
在人们心目中正日益增强。可以相信,这次对宪法的部分
修改,对全国各族人民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对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从而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必
将产生深远影响。本刊记者李大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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