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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癸尊代表建议“性骚扰”须立法惩治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3月6日 17:54 《法制日报》

    江西代表陈癸尊是连任代表,并且是九届人大常委会
委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陈代表拿出一份代表议案表。
这份议案是由他领衔、有32名全国人大代表、而且绝大多
数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附议的,内容是建议制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

    陈代表向记者讲述了他领衔提出这项议案的缘由。他
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后发现,性骚扰已日益成为一个引起
广大人民群众强烈关注的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社会问题。
性骚扰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
在女性从业人员占多数的医疗卫生、饭店、服务行业及文
艺界尤为突出,外资和私营企业老板对雇员、上司对下属
的性骚扰也屡见不鲜。

    陈代表对“性骚扰”行为作了如下界定,性骚扰是指
在工作中影响对方尊严和健康的非需要的带有性特征的行
为或以性为基础的其他行为,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语言
等行为。性骚扰与人们日常所说的“耍流氓”有很大区别,
它更多的是指上司、老板及其他强势者对下属、雇员等弱
势个体的性要挟和性侵犯。对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常工
作、生活造成极大伤害,败坏社会风气,因而具有相当的
社会危害性。

    陈代表指出,我国宪法第37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
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而性骚扰行为则使受害者受到人格和
精神上的双重伤害,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不少国家已立法
确定性骚扰是犯罪行为,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类似
立法,而我国目前尚没有相关法律对性骚扰进行界定和惩
罚。长期封建思想的禁锢,又使得许多受害者不敢抗争,
长期以来社会舆论将性骚扰视为难以启齿、不严肃的话题,
因而使得性骚扰现象大量存在并不断蔓延。陈代表指出,
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及早
制定反性骚扰法是非常必要的。《法制日报》查庆九江西
代表陈癸尊是连任代表,并且是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在
接受记者采访时,陈代表拿出一份代表议案表。这份议案
是由他领衔、有32名全国人大代表、而且绝大多数是全国
人大常委会委员附议的,内容是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性骚扰法》。

    陈代表向记者讲述了他领衔提出这项议案的缘由。他
通过深入调查和研究后发现,性骚扰已日益成为一个引起
广大人民群众强烈关注的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社会问题。
性骚扰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中,
在女性从业人员占多数的医疗卫生、饭店、服务行业及文
艺界尤为突出,外资和私营企业老板对雇员、上司对下属
的性骚扰也屡见不鲜。

    陈代表对“性骚扰”行为作了如下界定,性骚扰是指
在工作中影响对方尊严和健康的非需要的带有性特征的行
为或以性为基础的其他行为,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语言
等行为。性骚扰与人们日常所说的“耍流氓”有很大区别,
它更多的是指上司、老板及其他强势者对下属、雇员等弱
势个体的性要挟和性侵犯。对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正常工
作、生活造成极大伤害,败坏社会风气,因而具有相当的
社会危害性。

    陈代表指出,我国宪法第37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
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而性骚扰行为则使受害者受到人格和
精神上的双重伤害,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不少国家已立法
确定性骚扰是犯罪行为,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类似
立法,而我国目前尚没有相关法律对性骚扰进行界定和惩
罚。长期封建思想的禁锢,又使得许多受害者不敢抗争,
长期以来社会舆论将性骚扰视为难以启齿、不严肃的话题,
因而使得性骚扰现象大量存在并不断蔓延。陈代表指出,
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及早
制定反性骚扰法是非常必要的。  查庆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