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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3月9日 13:29 人民日报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草案)的说明

    ——1999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田纪云

    各位代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向大会作关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在
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
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
1998年和1993年先后两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1
99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 高举邓
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总结我国改革和建设的新经验,对建
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跨世纪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中共中央提出应当以党的十五大报告为依据,对宪法部分
内容作适当修改,并提出修改的原则是,只对需要修改的
并已成熟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
为此,中共中央成立了宪法修改小组,李鹏同志任组长,
组织草拟了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经中共中
央政治局常委审定并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原则通过后, 于1
998年12月5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
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
体党组和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征求意见。12月21日,
江泽民同志主持中共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中共
中央提出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初步意见,征求各民主党
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1
2月22日和24日,李鹏同志主持中共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召
开的法律专家和经济专家座谈会,就宪法修改问题征求意
见。中共中央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对下发征求意见
的初步意见又作了修改,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和政
治局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999年1月22日, 中共中央向
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
内容的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讨论了中共
中央的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提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九届
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这次宪法修改,继续沿用1988年
和1993年的修正案方式,同时在出版的文本中按修正案把
原文改过来。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
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邓小平理论”
的内容,相应地将“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修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并将“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内容。这样修改,表明了邓小平理论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事业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国人民的共识和心愿。
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指导中国人民
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理论,是马克思
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
建设的进程中,一定要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用邓
小平理论来指导我们整个事业和各项工作。这是全国各族
人民从历史和现实中得出的不可动摇的结论。将邓小平理
论载入宪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发
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关于宪法第五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
安的重要保障。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
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
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关于宪法第六条,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
存的分配制度。”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
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有利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坚持和完善上述制度,进一步解放
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四、关于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增加规定:“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
体制。”相应地删去“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提
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实行的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经营体
制,家庭承包经营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在宪法中对家
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出规定,
有利于这一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不断完善和农村集体经
济的健康发展。

    五、关于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
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删去个体经济、私营
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同时将本
条的其他文字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
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
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个体经济、私营
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
作用,有利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
发展。

    六、关于宪法第二十八条,将其中“反革命的活动”
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1997年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
家安全罪”。对宪法第二十八条中“反革命的活动”的用
语进行修改,是完全必要的。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