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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养的"孩子"会改姓吗?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4月6日 15:09 中国经济时报

    中国化工行业正面对着一个尴尬的问题,全国28家生
产季戊四醇产品的化工厂将面临着自己的生产工艺是否会
引起侵权的结果。因为国外一家公司在向中国专利机构申
请的专利中,其中就覆盖了季戊四醇的生产工艺。如果这
家公司的申请获准,带给这28 家企业的将是一场“灾难”,
它将使我国季戊四醇生产和技术进步受到制约,后果不堪
设想。

    这项工艺在我国已有几十年历史,为什么竟一直没有
谁去申请专利

    季戊四醇这种化工产品,是一种制造高级油漆的材料
之一。据中国化工行业全国季戊四醇行业协作组一份报告
表明: 1957 年我国上海试剂总厂就开始试制季戊四醇,
当时年产量只有20 余吨, 随着国内对季戊四醇的需求和
季戊四醇的合成与分离技术不断完善,其产量也在不断增
长,1970 年产量为419 吨, 1986 年达到1.6 万吨。特
别是1983 年以来, 国内许多单位开发了钠法低温高配比
工艺,采用了许多新技术,季戊四醇无论在产品质量还是
在原材料消耗上均有较大的飞跃。目前国内年产量达4 万
吨,年销售收入4 -5 亿元,可实现利税6000 多万元。

    已经有几十年生产历史,为何这项工艺无人去申请专
利呢?生产季戊四醇的龙头大哥——湖南衡阳三化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科技科科长张少华告诉记者:这项工艺其实是
一种半公开化的工艺, 全国生产厂家有28 家,如果哪一
家去申请这项专利,那么其它厂家就是侵权。作为化工行
业的兄弟单位,似乎谁也不好意思去申请。于是在几十年
中,各企业间达成了一个默契,谁也不去申请什么专利,
大家各生产各的。没想到,当时大家都只把眼光盯在国内,
好像只要国内生产企业不去申请,就互不相扰了,偏偏忽
略了“外面的世界”,没想到外国公司会来我国申请这一
专利。

    面对外国公司的专利申请,这些化工企业不敢再沉默
了

    其实,最先发现这一惊人消息的是湖南衡阳三化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科技科科长张少华,最先对此事作出反应的
自然是“衡阳三化。”

    作为华南理工大学高分子化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张
少华已是一位老化工,他对行业信息是特别关注的。1998
年4 月份, 张少华来到湖南科技信息所查阅资料, 在中
国专利局印发的发明专利公报上,发现了国外一家公司在
1996 年12 月23 日已正式向中国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制备
季戊四醇的方法的发明专利。尽管公开的说明书摘要不是
太详细,具体工艺不太清楚,但张少华仍有一种不祥的预
感,要是他们申请的专利覆盖到了我们的工艺,那“衡阳
三化”就麻烦了。因为季戊四醇是衡阳三化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的主导产品,全厂产品的98%是季戊四醇,年产1万吨,
占全国市场份额的20%, 是季戊四醇生产企业的“龙头大
哥”。

    张少华回来后,马上将这一信息上报厂领导。与此同
时,张少华开始资料的查阅。果不出他所料,他在翻阅原
化工部 北京化工研究院和 化工部石油化工信息站出版的
《乙醛醋酸及其衍生物》杂志上,看到了国外这家公司申
报专利的详细专利申请文件。张少华迅速将这一信息再次
上报厂领导,引起厂领导的高度重视。“衡阳三化”是全
国季戊四醇行业协作组的理事长单位,于是厂领导指示,
迅速以协作组的名义向全国其它化工企业发急函,通报这
一情况。1998年6 月1 日,这份特别的函件开始发往全国
各地。

    众企业将联合申诉,“鹿死谁手”尚未定论

    “衡阳三化”以全国协作组的名义发出函件后,引起
了各企业的关注,大家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为
了反映情况,“衡阳三化”领导紧急约见了衡阳市专利局
的领导。1998 年9 月, 衡阳市专利事务所所长张卫衡与
“衡阳三化”科技科科长张少华前往北京,联合北京化工
三厂的同志,来到国家专利局,向专利局的同志反映了这
一情况。专利局的同志对他们表现出的专利意识表示赞赏,
同时指出,专利的申请是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提出申请
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没有证据,同情也没有用。

    张少华从北京回来后, 向厂领导汇报了这一情况。
1998 年10 月9 日,“衡阳三化”再次以全国协作组的名
义向全国兄弟单位发函,通告了国家专利局专家的意见。
1998 年11 月23 日,全国季戊四醇行业会议在湖南召开,
与会代表紧急磋商申诉工作如何进行,并要求各单位积极
查找资料。

    张少华告诉记者:为了申诉,从发现申请之时,他就
开始了资料的收集工作, 目前,已收集资料30 多万字。
对于申诉结果,据张少华和衡阳市专利事务所张卫衡所长
称:如果申诉成功,当然是什么事都没有了。如果失败,
国外公司获准了, 将会出现两种结果: 一个结果是,在
1996 年5 月22 日之前形成的生产能力,按照先使用的原
则,可在现有的规模内生产,但不准扩大生产规模,不准
出口到其它有专利的国家;另一个结果是,我国企业须向
其交专利费,还要赔偿损失。

    申诉的前期工作已经开始,“鹿死谁手”还是个未知
数。近年来,大批外国企业纷纷来我国申请专利,而且申
请量逐年上升,在一些重要的高科技领域,已经出现了对
我国企事业单位构成包围的趋势。对化工行业日前出现的
这一尴尬之事,我国的企业应当能从中受到启迪。林欣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