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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霸”状告公安局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2月5日 04:49 中国青年报

  2月1日上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
起民告官案——盖州陶玉艳兄妹四人状告盖州市公安局非
法扣车。

  双方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争论的焦点却是:此案到底
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原告认为是一起行政案件;被
告则认为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在三个小时庭审里,行政审
判庭的审理一板一眼地进行。审判长表示这个问题“庭后
调查”。

  座无虚席的旁听席上哗然。人们大惑不解:如此前提
问题没有达成共识,这个案子如何审、如何断?

  公检法意见不一

  盖州原名盖县,是辽宁省营口市所辖的县级市。

  1997年4月,该市新上任的公安局长麻万禄, 在上任
第一天便接到了举报:一伙犯罪分子在盖州至榜式堡20多
公里的公路线上横行霸道,当地群众恨恨地称其为“北霸
天”。

  5月30日, 盖州市公安局出动警察将该团伙的64台车
辆全部扣押。

  对此,盖州市公安局有一份侦查报告——

  “陶玉艳、李光平自1996年12月非法购买盖州至榜式
堡、大庙沟的客运汽车,并成立了所谓盖州市榜式堡客运
车队。为了独霸盖州—榜式堡营运线路,进行非法经营活
动,陶玉艳、李光平组织车队,由李光平为车队负责人进
行管理,并雇用李光久(李光平胞弟,涉嫌伤害罪批捕在
逃)、徐沛满等人,成立了所谓的‘线路稽查队’,强行
剥夺其他个体车主的合法权益。

  “李光久、徐沛满等打手采取各种手段对线路上的营
运小客车进行非法买断。对未能买断的小客车则采取威胁、
暴力及其他手段进行夹逼、拦堵、撞击、砸毁,同时对车
主、司机、售票员进行辱骂、威胁、殴打,迫使正常营运
及过境的客车不敢营运。”

  依据上述事实和《刑法》的有关条款,盖州市公安局
将陶玉艳、李光平等定性为“非法经营犯罪集团”。

  1998年2月, 盖州市公安局认定“这个犯罪集团的违
法事实基本查清”,遂以“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寻
衅滋事罪、指使他人做伪证罪和窝藏罪”等罪名向盖州市
人民检察院提出起诉意见书。

  然而,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未予认定“犯罪集团”。而
且,对公安局起诉该团伙所涉嫌的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
罪等亦未予认定。只以其中的个人行为分别定为寻衅滋事
罪、窝藏罪起诉到盖州市人民法院。

  1998年7月, 盖州市人民法院根据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的公诉审理此案,并于10月做出判决:“陶玉艳窝藏
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被告人陶玉艳无罪。”

  对此结论,盖州市公安局认为“使得这个犯罪集团的
整体犯罪行为被肢解了,犯罪情节被淡化了,犯罪性质被
抹杀了”。

  因此,盖州市公安局出于“继续侦查的需要”,于19
98年11月8日再次将64台车的行车证、 营运许可证、车辆
运营许可证、车辆检测证、车船使用证、增容费证和二级
保养证(下简称7证)扣押。

  1999年1月2日, 陶玉艳兄妹4人将一纸诉状递到营口
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盖州市公安局行政侵权。

  原、被告各执一词

  42岁的陶玉艳现为大连华南国际货运代理公司鲅鱼圈
分公司业务员。李光平是该公司主任。

  1997年,盖州市公安局将64台车扣押后,陶玉艳等到
有关部门上访。陶玉艳称,1996年底至1997年初, 陶氏4
兄妹集资130多万元先后购买了盖州至榜式堡、 大庙沟等
客运线路上的营运小客车72台,组成车队从事个体营运。
公安局以“案件侦查需要”扣押其车辆是无理的。

  陶玉艳理由有三: 一是这些车辆的车主是其兄妹4人
而非李光久,且有购车协议为证。李光久只是车队的雇员,
追捕李光久与这些车没有关系。二是这些车是平等自愿基
础上成交的,不存在强买强卖问题。三是所购车辆都是正
在从事营运的车辆,手续健全,证照齐全,照章纳税,不
存在非法营运问题。

  就陶氏的几个理由,盖州市公安局表示,有证据可以
证明:一些车辆的原始购车者系李光久而不是陶氏兄妹,
所谓购车协议中一部分是后来伪造的;李光久等在购车过
程中大都采用强买强卖手段; 国家明文禁止买卖车辆“7
证”,车可以买, 但随车的7种证件是不可以转让的,“
手续齐全”完全是无稽之谈。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4
条中的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
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对此,公安局长麻万禄答记者问中有进一步解释:扣
押这些车辆第一是案件侦察需要。陶玉艳、李光平涉嫌集
团犯罪,而且是主要犯罪嫌疑人。这64台车辆是这个犯罪
集团涉嫌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的物证。

  第二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安机关在车辆查封后
对这64台小型客车进行了逐台审验,证明64台车都是非法
转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
“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
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三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需要。陶玉艳、李光平一
伙擅自非法购车组成车队,未经交通、工商管理部门批准
开始营运。这一违法行为固应由有关法规所指定的国家行
政部门处罚,但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
人与犯罪相关的非法经营行为不去制止,无疑是渎职。

  案情并不复杂

  就此案件性质的认定,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孟昭阳是被告律师。他
认为,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即有国家赋予的行政
权限,又行使着司法权。因此,对于公安机关行为性质的
认定有时易于混淆。理论界区分公安机关这两种行为的标
准通常有3个: 以何名义立案;根据何法做出的决定;办
案过程中出具了何种法律文书。

  孟昭阳因此认定,该案是刑事案件。一是立案即是刑
事案件,下一步的继续侦查无需重新立案,案件的性质不
发生改变;扣押车辆及其证件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
114条而不是行政法规;扣押时出具的是刑事扣押单。 至
于法院判陶玉艳无罪的结论,并不改变公安机关扣押物证
的性质。

  沈阳市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金锡盛担任原告代理人。
他认为,盖州公安局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扣押的车辆,
而是某些行政法规;扣牌照不存在侦察需要,检查机关已
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有关罪名予以否定,公安机关继续侦察
是不合法的。另外,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是刑事犯罪,理应
将车辆牌照等证据一并交与检察机关,可盖州公安局没有
这样做。因此,可以反证公安局的行为是行政行为。

  记者就此采访了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本案审判长孙守贵。他说,“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
件需合议庭进行最后的认定,现在尚不能回答。”

  此案的诸多争议引起了上级机关的重视。营口市委、
营口市公安局、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最高
人民检察院先后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但尚未对此有一个
明确的说法。

  原、被告均称此案并不复杂,且事实清楚。如今变得
扑朔迷离,原告以为,公安机关有人不懂法;被告则认为,
公检法内部存在腐败问题。

  白道黑道都有人

  2月2日上午,记者来到榜式堡团甸乡孟恩荣家。摄氏
零下20多度的天气,这个家里冷得能呼出哈气。

  孟恩荣不在家。他的哥哥生病躺在炕上,嫂子告诉记
者,孟恩荣夫妇去沈阳卖苹果了,过年才能回来。自从他
们的车被李光久强行买去之后,只能靠外出打工谋生。

  “家里的车是花2.5万元买的,结果李光久只给了1.3
万元。本来是不卖的,可是李光久每天出动两台车前后夹
击,还把恩荣打了一顿。一天跑下来一个客也拉不上,这
不是干往里赔钱吗?”“车跑了快两年了,按说也该折点
旧,可1.3万元太少了。 何况,他们必须连‘线’(当地
人称7证)一起买。 这‘线’可是好不容易托门子办下的
啊,放在手上也值钱啊!”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在一个月前也曾到榜式堡采访
受害人。本报记者在其采访录像中看到一位名叫李永镇的
残疾人,他撸起裤腿向人们哭诉着假肢被李光久打断的遭
遇:

  “我与儿子拉货回来,顺便捎上一位脑血栓病人到城
里看病。开出不远,后面就跟上了一辆车还不断鸣喇叭,
我们爷俩赶紧靠边行驶。谁知,他们竟扔出石头砸碎了我
们的车玻璃。车只好停下,李光久从车上跳下来,揪住我
儿子的头发就打。还说:‘这道是咱的,看谁还敢跑。’
我跪在地上求他别打,他们又对我拳打脚踢,当即打掉了
我的假腿……儿子的头皮被揪起多处,血衣现在还在家里。
我好些日子都不敢哈腰,在家歇了半年多,直到几个月前
才出门干点活儿。”

  李永镇是找到麻局长告状的第一人。“李光久对我说
他们‘白道黑道都有人’。可我就是告到底了,非告赢不
可。这晴天白日的,老百姓挨打就白挨了?”

  盖州的“李永镇”不止一个,他们强烈要求政府严惩
车霸,还老百姓一个安全感。高屯镇赶马河村的迟素范夫
妇养了一台小客车,李光久多次派人去迟家买车,后来又
提出不要车只要“线”,均遭拒绝。没几天,迟家车路遇
3个手持铁棍的歹徒, 不由分说将车砸了个稀烂。迟立即
向公安机关报案,等公安人员做完笔录回现场,车上的牌
照、电瓶全没了,只剩下一下空壳。后来盖州———榜式
堡线上除了陶家车队几乎见不到农民个体户的车。票价也
从原来的2元变成了4元。

  对此, 陶玉艳说,车队是陶氏兄妹4人合伙购买的,
李光平、李光久均是陶氏兄妹4人雇佣的, 他们所犯的罪
行与陶氏兄妹及其车队无关。

  老百姓则无心、无法、无暇进行理论上的争论。采访
中,他们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是:“党和政府怎么不管一
管,让这伙人这么猖狂?”    记者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