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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报评论:保护垄断还是保护竞争

http://www.sina.com.cn 1999年2月5日 12:02 互联网周刊

    中国青年报今天刊发评论文章“保护垄断还是保护竞
争”。文章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作出裁定,在陈
氏兄弟与公安局的网络电话官司中,撤销了一审法院裁定,
将其发回重审。对这一起早就引起社会关注的“新类型案
件”因此更加引人注目。文章认为,电信部门提起诉讼有
保护垄断之嫌,社会应当关注公正。

    这个官司的实质是:网络电话出现损害了电信专营的
特权,减少了由这种特权保障的营业性收入。电信局据此
要求公安局予以取缔。这类案件的发生提出了一个带有普
遍意义的问题: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还要不要继续维
护一些行业、部门的完全垄断性经营,特别是当前商业竞
争者出现时,该不该由执法机关直接予以取缔?

    完全垄断性经营是指:在某些没有或很少有替代品的
行业中,有关法规、政策只允许有一家卖主,即由政府部
门或是其所办的企业专营,不允许竞争者存在。而卖主从
事的并非社会福利活动,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经济活
动。电信行业就是一个典型。

    垄断给社会带来什么,人们在生活中都有切身感受。
首先,是产品和劳务的质量次、价格高、浪费多、服务差。
其次,是易于孳生腐败行为,加剧社会的分配不公。例如,
一些人依仗行业垄断和特权,不仅可以“设租”、“寻租”
,任意“吃拿卡要”,还可以在全行业经营性亏损之时,
照常享受各种刚性待遇。再者,当既无竞争对手,又可坐
享垄断收益时,这些行业中一定难有各种创新的动力。长
期下去,必然拖社会进步的后腿。

    因此,不论是整个国家的经济还是某个行业,欲不断
创新发展,就必须要有一个反对和抑制垄断,并鼓励和保
护创新的环境。这种环境越完善,就越能激发出社会的创
新精神,促进社会经济不断走向繁荣。这是市场经济的基
本原理之一。如果美国人在当年爱迪生发明电话机后,对
其实施政府垄断专营;如果顾及到航空器的应用会减少铁
路、轮船的营业收入,一开始就把莱特兄弟抓起来,那么
吃亏的肯定是美国自己。在中国,如果不是在改革开放中
引进竞争机制,社会经济能有现在的发展吗?

    在今天,如果因为电信局的收入减少就要取缔网络电
话,那么邮政部门的收入减少是否也要取缔电子邮箱?因
铁路公路的行业亏损是否也取缔民营运输活动?录像机行
业产品难销就该取缔VCD光盘……

    市场经济体制之所以最能促进社会经济繁荣的又一原
因,是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而垄断经济其实质
是以单向支配的特权去剥夺社会的自由选择权。

    在前述的网络电话官司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认定:网络电话不属于电信专营的范围,是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并采用请专家证人出庭等方法作出的。但更为重
要的是:面对那些保护垄断的法规、政策,我们是否只能
“削足适履”,“消极”对待?恐怕这就需要立法者换换
脑筋了--从昔日界定和保护行业的垄断专营,更多地转
入一个新方向:反对和抑制垄断,鼓励并保护竞争特别是
各种创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