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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员工梁某因打架被公司开除,他不服处理上诉公司,要求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日前被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 梁某于1997年2月进入深圳太平洋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至2001年12月31日终止的劳动合同。今年8月份,梁某在工作时与公司员工发生争执,并出手打人,被公司辞退。此后,梁某不服公司的处理,并以本人在加班时曾发生工伤,经法医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9%为由,要求公司赔偿相当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8820元和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850元。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梁某在工作时动手打人,公司将其辞退并没有违反劳动法规定,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另外,公司已为梁某办理了社保手续,梁某在工伤时,社保局已依法支付了医疗费和一次性补偿金。因此,梁某请求赔偿医疗补助费无事实根据,仲裁委员会驳回梁某的所有请求。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人士介绍,目前该会处理的争议案中,员工败诉的案件有增长的趋势,他强调,员工在要求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也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记者 沈永淳 通讯员 廖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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