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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据《长春晚报》报道,受人关注的宋学文诉吉化集团建设公司、辽宁省丹东射线仪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996年1月5日7时30分,宋学文在工作现场的路面上拾到一个小金属链,便放入裤袋。9时至10时,他感觉头晕并呕吐,请假回宿舍休息。当日17时许,吉化集团建设公司派人找回小金属链,方知该链内装有工艺管线探伤机的伽马射线放射源,宋已受到超剂量照射。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医院治疗,宋学文的病情得到控制,但在前后7次手术中,双下肢、左上肢前臂被截断,丧失了生育能力。 据此,宋学文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吉化集团建设公司,要求其赔偿5852520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吉化集团建设公司赔偿宋学文身体定期检查费、安装假肢及购买代步车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费等总计人民币450141元的40%,即180056.40元;(二)丹东射线仪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宋学文身体定期检查费、安装假肢及购买代步车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费等总计人民币450141元的60%,即270084.60元;(三)吉化集团建设公司、丹东射线仪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宋学文和丹东射线仪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吉化集团建设公司除已支付给宋学文的抢救治疗费用外,另行赔偿宋学文定期身体检查费、假肢安装费及购买代步车费、伤残护理费、伤残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费等总计人民币487837元。(维安姜杰)X092捡到金属链却遭核辐射本报讯据《长春晚报》报道,受人关注的宋学文诉吉化集团建设公司、辽宁省丹东射线仪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8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996年1月5日7时30分,宋学文在工作现场的路面上拾到一个小金属链,便放入裤袋。9时至10时,他感觉头晕并呕吐,请假回宿舍休息。当日17时许,吉化集团建设公司派人找回小金属链,方知该链内装有工艺管线探伤机的伽马射线放射源,宋已受到超剂量照射。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医院治疗,宋学文的病情得到控制,但在前后7次手术中,双下肢、左上肢前臂被截断,丧失了生育能力。 据此,宋学文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吉化集团建设公司,要求其赔偿5852520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吉化集团建设公司赔偿宋学文身体定期检查费、安装假肢及购买代步车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费等总计人民币450141元的40%,即180056.40元;(二)丹东射线仪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宋学文身体定期检查费、安装假肢及购买代步车费、护理费、误工损失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费等总计人民币450141元的60%,即270084.60元;(三)吉化集团建设公司、丹东射线仪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宋学文和丹东射线仪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吉化集团建设公司除已支付给宋学文的抢救治疗费用外,另行赔偿宋学文定期身体检查费、假肢安装费及购买代步车费、伤残护理费、伤残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抚慰费等总计人民币487837元。(维安 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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