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怀孕 医院赔偿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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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23日13:43 齐鲁晚报
本报泰安11月22日讯(通讯员刘国峰 记者郑燕峰) 一名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竟然怀孕,谁该承担责任?今天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一起终审案件,判令肥城市精神病医院赔偿有此遭遇的孔女士医疗费、交通费、检查费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4万元。
肥城安站镇22岁的妇女孔某,于1997年6月10日因患精神病到肥城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11日出院。出院后,孔家发现其生理出现异常,经到医院检查,发现其已经怀孕,后孔女士家人找院方交涉并与肥城精神病医院医师刘某达成协议。但院方并未履行协议。1998年1月9日,孔某及其家人将肥城精神病医院告上法院。肥城法院于1998年2月以孔某被奸污属于刑事案件为由中止诉讼,并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8年3月18日,孔某在肥城市中医院引产。
肥城公安局经侦查,未能确定孔某怀孕的致害人,肥城市人民法院遂恢复本案审理。肥城法院经审理认定,精神病医院因其过失行为给孔某及其亲属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应适当予以赔偿。一审判决后,肥城市精神病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泰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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