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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珠海讯 是名字偶然巧合,还是蓄意利用征婚广告嫁害别人?日前,一饱受求婚电话骚扰的女子将珠海某报告上了法庭。 原告秀东称,自己是有夫之妇,丈夫目前在美国办理合法居留,儿子也已有7岁。今年6月22日晨,她从一求婚电话中得知有人以她的名义在某报中缝刊登了一则征婚广告:“某女,活泼靓丽,27岁,欲觅40岁左右事业有成男士为伴,电话9397591秀东小姐”。 一头雾水的秀东随即赶到报社查询,从该报广告部提供的《认刊书》上发现了破绽:客户肖小连在签字栏留下的姓名不是自己,而是*秀东。经过交涉,该报于次日报纸相同位置刊登了一则“征婚更正”。 然而,不少男士还是纷纷致电原告,其中还有一些下流的骚扰电话。她的亲戚朋友也误以为她准备再婚,对其冷嘲热讽,使其寝食难安,精神恍惚,脾气暴躁,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原告更为担心的是丈夫及孩子知道后是否也会象其他人那样误解自己。 为还自己清白,不堪骚扰的秀东将珠海某报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启事并支付精神损失赔偿人民币3万元。 被告方律师却认为,征婚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达到法定婚龄;二是当时未婚。”在办理肖小连的征婚启事时,被告已经审查了肖的身份证和未婚证。后面的电话及秀冬小姐是指联系电话和联系人,怎么能当然的推定为征婚者就是原告?名字雷同并不希奇,不能因为用了秀冬小姐,原告就当然的对号入座。要告,也应该告前来刊登征婚广告嫁害她的人。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绝对不可能是名字偶然巧合,而是有人蓄意利用征婚广告嫁害原告。但原告根本不认识肖小连,也未曾得罪过什么人。鉴于被告不能提供谁是前来刊登征婚广告的人,又将原告的名及电话号码刊登在征婚广告上,从而满足了想嫁害原告的人的要求。因此,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庭审中,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认为,虽然征婚者为某女,但从年龄相符,电话号码及署名秀冬小姐来看,相互印证说明了征婚者就是原告。被告提出的只对征婚者的条件审查,不审查送刊者身份及电话号码的说法也说明了其内部管理不严格。再且,被告于2000年6月23日刊登的“更正”也说明了被告本身承认有过失。根据相关法律,判处被告在报纸中缝刊登道歉启事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赔偿人民币8000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不服,向珠海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据悉,珠海某报日前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以追查前来报社刊登肖小连广告的中年妇女。(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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