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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淄博讯 3个年仅13岁的孩子燃放鞭炮,为了比胆量,竟将点燃的鞭炮投入玻璃瓶中,结果碎玻璃片将其中1个孩子的右眼炸残。近日,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损失由3个孩子的家长分担。 1999年12月19日11:00,相东(化名)从家中拿上钱,骑自行车与相南(化名)一起到商店里购买了爆竹40盒。回到相家生活区,2人在空地上燃放起来。后来,相西(化名)来到空地上,2人便分给相西一部分鞭炮与他们一起燃放。 在放鞭炮过程中,相东提议大家去找瓶子,往瓶子里放鞭炮,看谁的胆子大。爆竹点燃后在瓶子里爆炸,碎玻璃将相东的右眼击伤,在临淄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 出院后,相东将相南、相西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相东被炸伤眼睛要求赔偿的主张应予支持,但过错责任不清。鉴于3人都不承认是自己所放爆竹致相东受伤,又没有其他证人证明,因此应适用混合过错原则。 (隋旭光 刘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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