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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企业未经职工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而引起的河南首例集团名誉侵权案于12月1日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判决大鹏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退休职工刘某等10人每人精神损失500元,并书面向刘某等10人赔礼道歉(内容必须经法院审查)。案件受理费均由大鹏公司负担。 1998年4月28日,杨某等10名退休工人与大鹏公司达成了一份承诺书,大鹏公司承诺兑付内债及办理社会统筹金手续。当日,大鹏公司以同一日期向郑州市经贸委出具了一份报告,即原郑州市食品工业机械厂职工代表意见,意见决定将大鹏公司所属的位于管城区商城路253号附1号原郑州市食品工业机械厂的生产设备搬迁至公司总部,集中一处安置生产和职工,并将该地块转让给河南新丰置业公司进行土地开发。在该“意见”上有包括刘某等10名工人承诺同意公司的上述决定的签名。该“意见”中刘某等10人的签名系大鹏公司将1998年4月28日承诺书中的签名复印而得,大鹏公司复印刘某10人的签名未经刘某等10人同意。(城市早报) 法院认为,大鹏公司未经刘某等10人同意将10人的签名复印在“职工代表意见”中,已构成了侵权,其行为侵犯了刘某等10人的姓名权,大鹏公司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通讯员黄豫孔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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