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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消息 日前,河南巩义市人民医院在一名产妇出现大出血的情况下,擅自采血给病人输,使其转危为安。但却违反了《献血法》,并在社会上引起了是该表扬还是查处的争议。 “表扬稿”引出违法事件 今年11月22、24日,河南两家媒体报道了一个不久前“巩义市各界人民群众及子弟兵奋力抢救产妇张某的故事”: 据文章介绍,11月12日,产妇张某在巩义市人民医院顺利生产后,“阵发性出血,血压急剧下降”。医生经过会诊,决定输入鲜血。听到该消息后,张某丈夫所在单位???巩义市电业局部分职工迅速赶往医院,有几个人紧急为B型血的张某献血。 与此同时,70余名武警官兵赶往巩义市人民医院。整个抢救过程中,共有15个热心人的鲜血流进了张某的体内。 11月23日,省红十字血液中心以书面形式向省卫生厅提出:根据报道所述,巩义市人民医院擅自组织血源自采、自供,已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因此,省卫生厅应责成有关部门查处此事。 医院:我们没违反《献血法》 12月4日上午,曾为张某主持治疗的巩义市人民医院内一科主任刘诗义介绍了医院为张采血的“背景”。 刘诗义说,晚上11时许,病人突然“血压下降,呼吸困难,脉搏加快”。刘诗义说,病人呼吸困难,预示着很可能马上死亡,根据临床经验,这时最有效的救人方法是补充全血。医院血库存放的全血由于放置了一段时间,血液中的血小板和凝血因子已失去活力。如果和郑州的省血液中心联系,最快也要两三个小时才能送来。所以医院采血应急。 刘诗义说:“《献血法》有规定,在抢救病人时,非常危急的情况下医院可以自采血液。” 省血液中心:并非“吹毛求疵” 针对巩义市人民医院“我们没有违犯《献血法》”的说法,省血液中心的有关负责人对照法律,逐条给予了批驳。 《献血法》第15条第二款确实有“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单位可以临时采集血液”这句话,但在《献血法》中,这并不是一句完整的话,其后还应续上“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的安全”。 省血液中心副站长岳维海说,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需采血必须符合几个条件: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2.危及病人生命体征,急需输血,而其他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3.按本法严把血液质量检测关。巩义市人民医院不符合上述条件。 省血液中心检验科的负责人向记者解释了如何“严把血液质量检测关”:为保证临床用血安全,采集来的血液必须经过7项检测,即乙肝表面抗原、丙型肝炎、艾滋病、梅毒、转氨酶以及血型的正、反定型。通过以上检测的血液还要在摄氏4度的冰箱内保存24小时,消灭掉一些不检测的病毒后,才可以安全地用于临床。 看似感人至深、救死扶伤的好事,一经法律“验身”,竟成了违法事件,真是让当事者和被感动者“大跌眼镜”。但是,法律保障的是社会最正常的运转,人民群众最长远和最根本的权利。 (冯小霓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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