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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收到两封称要出售自己器官的读者来信。 一名来西安打工的23岁小伙吴某来信说:“我打工时认识了一位家境贫寒、患白血病的19岁花季少女。她是那么活泼天真,热爱生命,我真不忍心看到她小小年纪就走向死亡,而我惟一能做的就是卖掉自己的肾脏为她支付医疗费。”吴某的善良确实令人感动,而户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则不同,他说:“我外出做生意赔了,向亲朋所借的一大笔本钱血本无归,希望你们帮我联系,把我的肝、肾、骨髓以及血液出售给需要的医院和病人。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出售器官后不能给我的身体及以后生活带来任何影响。”难得有人为还债而出售自己的器官,但这种想法却不切实际。 据了解,目前《刑法》和《民法》虽未明确规定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卫生部也没有禁止的行政法规,但也均未明确规定其合法。医学专家认为买卖器官违背伦理道德,即便买卖双方谈好条件,器官移植手术在医院和医生那儿最终也通不过,因为没有法律的保障。且器官买卖有可能诱发犯罪,应立法禁止。 很多群众也认为,为挽救别人的生命无偿捐献器官令人崇敬,但为经济目的而出卖自己的器官则让人无法接受。本报记者 王冰 白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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