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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本是见义勇为抓贼,由于方法不当致“小偷”死亡。12月15日,韩某被通州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此案虽然尘埃落定,但由此引发的一场风波并没有平息。 今年8月1日14时许,安徽籍青年周苏成、周信武窜至通州市新坝乡施港村6组村民陈某家行窃时,被当地村民发现。正在回家路上的同村17岁少年韩某听到“捉贼”声,丢下自行车就与村民一起围追上去。两名窃贼慌乱之下,跳入河中继续逃窜。周苏成因水性不好被堵在河中。韩某便和围追的群众一起朝其扔砖块和泥块,想迫使其上岸。其间韩某扔出的半块青砖正好击中周的右眼部,周被砸伤后,挣扎着游了1米左右沉入河中。经法医鉴定,周苏成溺水死亡与其右眼部被砖石砸伤有关,韩某因有重大嫌疑被警方刑事拘留。12月1日,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综合有关事实和证据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韩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不料此案宣判后在当地村民中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有村民认为,韩某虽是做好事,但行为有偏激过火之处,并致人死亡,依法惩处是对的;有的村民则认为,韩某的过失是在抓贼过程中犯下的,如果韩某受到法律制裁,今后谁还敢见义勇为?韩某所在镇政府、村委会还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证明,称韩某此举体现出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其不应受到法律制裁。 负责审理此案的通州法院刑庭审判长刘华认为,韩某作为一名少年,敢于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一点应予肯定。但法不容情,任何见义勇为的行为都应当以法律为“度”,依法办事。周苏成虽是一名窃贼,但其仍享有法律保护的生命权,韩某在见义勇为过程中,扔砖块过失使周苏成死亡,侵犯了其生命权,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施小镭 李振男 祖六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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