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尸眼球缺损案又起波澜 殡仪馆反诉死者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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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1月17日18:52 羊城晚报
本报佛山讯 记者丁华、实习生江校元报道:佛山童尸左眼球失踪案扑朔迷离。正当死者母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二审之时,佛山市同济医院将死者父母和佛山市殡仪馆反诉上法庭;而佛山市殡仪馆同样也将死者父母和佛山市同济医院反诉上法庭。
在佛山市同济医院递交给佛山市中院的民事上诉状上,同济医院认为:死者遗体从2000年11月14晚约11时30分放在太平间开始,到15日上午约9时被殡仪馆接走为止,属于同济医院的保管期间。在保管期间内,医院对遗体的包裹严密,保管期间医院一直按照管理规定保护遗体,至殡仪馆来拉尸体之时,无人移动、触碰遗体;而且家属和殡仪馆在“尸体移交登记薄”上签名,这也是对当时遗体完好的有力证明。因此,医院应该已经完整履行了对死者遗体的保管。而作为继任保管人的殡仪馆在接手尸体时,没有任何异议地在“登记薄”上签字后认领了尸体,一切法律后果就应该由殡仪馆承担,一审法院判令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万元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而佛山市殡仪馆在上诉书中则认为:一审中,殡仪馆已经提供了证据证实在接收尸体前尸体已经受损。而殡仪馆的工作人员从同济医院接收小尧的尸体后,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将尸体送进殡仪馆密封的、零下12摄氏度的冷藏库内保管,并严格遵循尸体处理方法为受损尸体整容化妆、安排追悼会等。殡仪馆在每个工作环节严格遵守规章以及与家属的约定,完全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应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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