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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杨永辉报道 因未经家属同意,便将死者眼球摘除,将角膜移植给另 外两名患者,为此,死者家属于日前将医院及实施此举的医生以侵害死者的人格权、 身体完整权为由告上法庭。昨天,西城法院对此案进行第三次开庭审理。 原告代理律师在起诉状中称,1998年10月,死者因患癌症在这家大医院病逝并 暂时安放在这家医院的太平间,后在殡仪馆举行追悼会时,死者家属发现死者双眼 眼球被摘除,原告遂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查出摘除死者眼球并将死者眼 角膜移植给另外两名患者为该院医生高某某所为。原告认为,医院及高某某未经死 者生前书面许可,也未与原告协商,擅自摘取他人器官,严重侵害了死者人格权、 身体完整权及原告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给原告造成巨大精神 损失。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在有关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原告物质损失14.53万 元,赔偿因侵权摘取死者眼球并进行非法角膜移植、损毁死者尸体给原告造成的经 济损失13万元,给予原告精神补偿费25万元。 记者采访被告之一高某某的律师时被婉拒,他告诉记者,由于此案尚未审结, 不便发表过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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