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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投诉或诉讼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自己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向社会团体、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提供证据,也就是法律上所称的“举证”。由于证据主要是由提出权利主张的当事人提供的,如举证不足就可能会败诉。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消费者应该围绕受损害的事实全面收集证据,使收集的证据足以反映纠纷的来龙去脉和关键情节的事实真相,从而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消费者怎样收集证据呢? 在收集证据时思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是当时应保护物证,比如商品的购货发票、接受服务的票据、加工承揽、保管合同的文件。 二是找到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旁证——比如,请身边就餐者留下电话,必要时为自己作证。也可让经营场所负责人当场在事情经过上签字,作出赔偿承诺。伤情较重的,还可打“110”报警,出警记录也可作为将来认定责任的依据。 三是反映损害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有产品质量问题的实物,对实物质量问题的检验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经济损失情况的材料,如损失清单、单据、现场勘查记录等;受伤害后就医病历等。 四是消费者提交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书证和物证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但如提交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笔录等,提交外文书证的,应附中文译本。 另外,消费者在流通领域中相较于经营者而言属于弱者,而且取证也比较困难,这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事实,所以,在非司法程序解决消费纠纷时,允许消费者出示未经经营者或证人同意的录音资料,但不能作为正式证据,可做供消委会和行政机关参考的依据。 (陈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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