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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南京三月二日电(汤征、龚达)今天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去年发生在张家港的“八·二九”偷渡案作 出一审判决,两名韩国籍船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一名来自黑龙江的“蛇头”南志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据了解,去年八月九日上午,江苏公安边防总队张家港边防检查站在对停靠于化工码头的韩国籍“大明”轮实施船体 检查时,查获了三名企图偷渡出境者。 经审理查明,“蛇头”南志强半夜用快艇将三名偷渡嫌疑人送到船边,韩国籍船员安尚柱和李相千接应,并让他们三 人藏匿到船员房间。两名韩国籍船员对协助他人偷渡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交待了同伙南志强的下落。 九月三日,江苏公安边防总队侦查人员在南京将南志强抓获归案。 据三名犯罪嫌疑人交待,去年六月下旬,他们曾合伙在南方某一港口成功地将两名偷渡者通过“大明”轮偷运出境, 安、李二人从中得利三百万韩币,南志强得到三十万元韩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尚柱、李相千、南志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 境罪,判处南志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追缴赃款韩币三十万元,另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安尚柱、李相千有期徒刑各一 年,刑满驱逐出境,并分别追缴赃款韩币三百万元,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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