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十八日电(付玛莉 陈桂平 王玲)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十万元人民币存款在邮局被冒领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丰台邮局和原告张先生各承担部分责任。
张先生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在丰台邮局开户,办理中国人民邮政储蓄存折,分两次存入人民币四十万元。十二日上午张先生到丰台邮局再次办理存款时,发现自己的存款竟然在南京被异地支取十万元。
经调查,张先生因做生意,事发前数天曾将其帐户、姓名、密码用传真方式告知素不相识的外地人金先生。案发当天,一名叫“张先生”的男子持存折及身份证取走张先生账户内存款十万元。
双方对于该存款冒领的责任争论不休,遂诉至法院。张先生称,邮局应严格审查存折真伪和身份证真伪,而邮局并未履行该义务,故应赔偿其存款十万元并支付利息。
丰台邮局称,南京邮局按操作规程办理异地取款,对存折及身份证真伪仅负形式审查的义务,张先生故意泄露密码、姓名、账号等,才是导致存款被冒领的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张先生的存款被他人冒领,系邮局在管理中尚存不足。张先生虽有将密码告知他人的行为,但密码不是支取存款的唯一手续,为此判决邮局赔偿张先生人民币十万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后,丰台邮局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邮局有严格审查存折及身份证真伪的义务,而邮局并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储户张先生泄露密码、姓名、账号,违反了保密义务及未尽到妥善保管自己债权凭证的义务,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邮局赔偿张先生五万元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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