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容之前的薛荣英(图片由薛荣英家属提供) 毁容之后的薛荣英(图片由薛荣英家属提供)
花都“6·6”毁容案一审判处凶手死刑,主谋蒋敏尚未定罪
身为酒店经理部主任的24岁河南籍姑娘薛荣英因为工作上的事多次批评下属蒋敏,不想竟招致同为同乡的蒋敏雇凶报复,被硫酸严重毁容。昨天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花都“6·6”毁容案作出一审判决:泼洒硫酸的凶手汤永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199400元。主谋蒋敏还未定罪、周积荣现在还没有缉拿归案。
起因同事积怨祸起萧墙
受害者薛荣英,出事前在花都文鸿酒店工作,与蒋敏为同一单位的同事,并同为河南老乡,起初两人关系较好,但自从薛荣英被提为酒店经理部主任后,出于对工作的负责,她曾不止一次对蒋敏工作上的过节提出批评。蒋由此怀恨在心,多次私下扬言要伺机报复原告。蒋敏的举动曾引起酒店其他员工的警觉,私下暗示薛荣英提防,但没有引起她的重视,还多次找蒋交换意见,希望求得蒋的支持和理解,可是薛荣英的好心没有唤回蒋敏的良知,蒋总认为是薛有意跟自己过不去,报复心理日渐加强,加上同为老乡的同事周积荣也对薛有意见,为此两人合谋买凶伤人。
案发出钱买凶硫酸毁容
周积荣、蒋敏最终找到了与周积荣关系甚密的同乡汤永强,告知他们与薛的矛盾,蒋敏同时表示愿意出2000元钱叫他对付薛荣英,汤永强欣然答应。
2000年5月下旬,汤永强接其朋友周积荣通知到其出租屋,见到了同案人蒋敏及周积荣。与两人密谋采用硫酸毁容的办法对付原告。随后,周积荣多次向被告汤永强指认薛荣英及其住所。同年6月6日凌晨5时许,汤永强得知原告薛荣英下班将要回到住处时,便携带预备的硫酸,驾驶摩托车窜到花都新华镇横潭村一队竹基二巷31号薛荣英住处附近埋伏,当薛行至住处楼下时,汤永强立即冲上前,将硫酸朝原告的脸部、胸部等部位泼洒,随即逃离现场,后被闻讯赶来的治安队员抓获。
被害面目全非二级伤残
当即倒在地上大喊救命的薛荣英被众人救起,并送往中山医科大学救治,经医院检查,薛荣英面部、胸部及左臂烧伤面积达96%以上,造成双眼失明,整个眼部只留下两个深坑,鼻子塌陷,只剩下两个小鼻孔,面部双颊,口腔两腭均不复存在……整个烧伤深度达5毫米—20毫米。一个清秀漂亮的女孩,在硫酸的腐蚀下,已面目全非,使人见了毛骨悚然,恐怖万分。经广州市花都区公安局法医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薛荣英的面、颈、右肩、双上肢的皮肤瘢痕;符合化学性烧伤特征,容貌毁损并有器官功能障碍,双眼视力仅为感光。其所受损伤系重伤毁坏,属于二级伤残。
判决凶手死刑经济赔偿
2001年1月19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汤永强故意伤害一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荣英等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永强以硫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属于报复性的蓄意伤人,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且伤害行为由被告人汤永强出面直接实施,没有法定从轻情节,故也应严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
今年2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花都就此案首次开庭并于昨天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汤永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荣英撤回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被告人汤永强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薛荣英、父母薛清纯、洪秀云的医疗费47591元、误工费7500元、护理费1560元、住院伙食费2340元、交通费29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135319元、抚养费4800元共计199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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