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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自家财物危害公共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20日14:16 云南日报

  16日,为泄私愤在自家房屋内焚烧财物的被告人宁某因犯放火罪,被富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

  4月22日21时许,富源县中安镇东门村人宁某,向其父借钱不成而发生口角,宁一气之下,用斧头将自己房里的柜子等物打烂后,堆在炉子上焚烧。随后又将外屋租房户段某家的衣服、鞋子等物抱进去焚烧,造成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宁放火后仍不解恨,持斧头追骂其父,被110民警当场抓获。

  富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放火点与租房户仅一墙之隔,起火房屋旁为他人房屋,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故作出如上判决。(黄宁 李辉 李祥甫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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