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信用卡被盗,失主立即报警并向发卡机构报失,但“双重保险”下,窃贼也堂而皇之地在某商贸公司“刷”走1.6万元,昨天,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商贸公司须如数赔偿失主。
去年12月6日,谢某就餐遭遇“三只手”,信用卡、身份证等被盗。谢某随即向“110”报警,并打电话向发卡银行挂了失。
拍着胸口感叹“好险”的谢某却没料到,就当他忙着挂失的时候,在广州一家商贸公司,窃贼拿着他的四张信用卡,几分钟内分四次“刷”走了1.6万余元。仔细查对留在消费存根上的签名,与谢某办理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完全“货不对板”。
谢某认为商贸公司在接受信用卡消费时未能忠实履行审查义务,故诉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商贸公司大叫“冤枉”,提出它在进行信用卡结算时,只须要作一般性的审查,没有义务进行鉴定。现今犯罪手段高明,盗用者完全可以将原卡上的签名刷掉,伪造新的签名,而谢某将身份证和信用卡同时遗失,应该承担风险。
根据刷卡的有关规定:顾客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其信用卡上的签名必须一致,法院一审认为,商贸公司对购买人使用四个不同的信用卡消费的反常现象没有加强审查核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文/林洁 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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