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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轧过车祸死者 司机被判赔偿死者亲属精神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22日16:53 齐鲁晚报

  本报烟台7月21日讯 (记者 张坚栋 通讯员 王庆勇)一对恋人在晚上骑车上班的途中,撞上停在路边的汽车不幸身亡,随后,他们的尸体又被一名酒后驾驶者所开的农用三轮车轧上,造成尸体受损,连遭不幸的死者家属将这名醉汉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近日,烟台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罕见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依法判令被告宫某赔偿4名原告精神损失费4000元。

  审理查明,2000年12月4日晚7时许,牟平区莒格庄村民隋某骑二轮摩托车带着女友王某到牟平上班,当行至玉林店镇磨王格庄桥北时,不幸撞在停放在公路边上的一辆汽车上,两人当场死亡。7时20分,被告宫某酒后驾驶一辆农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至肇事处,因灯光失效,三轮车撞在隋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上,先从隋某的腿部轧过,三轮车的后轮又挂在摩托车上,将摩托车及王某拖出数米远,致王某尸体的面部腿部多处受损。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死亡后的遗体、遗骨等物质性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违反交通规则,酒后驾车轧死者遗体,使死者亲属精神遭受痛苦,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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