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惠君 通讯员金妍)7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沉冤三载的“强制猥亵妇女”案进行了纠正,受害人韩政华获得了7577.99元的国家赔偿。原“被害人”张某、“证人”陈某因犯诬告陷害罪已被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和拘役三个月。
1998年7月9日,韩政华因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被逮捕,同年8月27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韩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向金水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韩于1998年7月2日夜11时30分窜至郑州市北环道某酒店,钻到女服务员张某房间对其猥亵。金水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依据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及公安机关的抓获证明,认为检察院指控韩政华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成立,于同年10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韩政华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韩不服,于10月22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9年1月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金水区法院重审。
在此期间,金水区法院专门派人到“被害人”张某原籍重新调查核实,经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张某、证人陈某如实陈述了事实经过,张称当时是受与韩有矛盾的饭店老板指使,故意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陷害韩政华,致使韩被捕判刑。同年1月8日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书,1月21日韩政华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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