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夫妻俩离婚案尚在上诉期间,丈夫破门而入强暴了妻子。苦不堪言的王女士最终向警方报了案。在夫妻关系尚未解除之前,强奸罪是否成立?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法院最后又如何判决?日前,记者远赴四川南江县,探访了这起四川省首例“婚内强奸”案。
事件背景
1999年,法院一审判决王、吴离婚
南江县上两镇农妇王某,1993年底经人介绍与吴跃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1998年7月,王以“性格不合”为由到南江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南江县法院于1999年10月9日,缺席判决王、吴离婚。在上诉期内,吴的父亲替吴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也于2000年5月赶回父母家,此后吴、王分居,但他依然帮妻子干农活。
记者追访
当事人羞辱难当,跳河被阻
2000年6月11日,天刚黑,吴跃雄来到王的住处,遭到王的拒绝。吴将王拖到卧室,强行要求发生性关系。王边叫边抓吴,吴怕邻居听见,又将王拖到另一卧室,与王发生了性关系,此时是当晚11时许。次日凌晨7时许,起床后吴再次提出和好。王还是拒绝,吴便提出家产的处置问题。王说财产按法院的判决办。自感“吃了亏”的吴此时生气了,他抓起家里的桌椅板凳就砸……王见状也气极了,她跑去跳河,但被人拉住。上午10时许,王某跑到派出所报案称:“丈夫强奸了我!”王某说:“我当时羞辱难当,最后想到了派出所。”
警方行动
现场取证,强奸既遂
上两镇派出所的办案警官介绍说:“当时我们去了,现场提取了王被撕破的内裤,在她身上也查到了吴某的精液,据此判断,强奸既遂。”6月14日,吴跃雄被警方刑事拘留。
对于这起并不复杂的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了两人的特殊关系上。虽然一审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但二审判决尚未下来,二人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吴的这种强行发生性关系行为的做法,究竟该如何处理,执法部门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南江县公安机关认为,从案情本身来看,王、吴感情已经破裂,吴采取暴力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妇女的意愿,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的要素。所以公安机关在对此案侦查终结后,就以涉嫌强奸罪报南江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判决
罪名不成立丈夫获释
对此,南江县检察院内部也有不同意见。意见一:吴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理由是:丈夫能够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关系应当包括夫妻之间性权利的平等性,即夫妻双方在进行性生活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对方,即使一方从不接受对方的性要求,也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意见二:吴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丈夫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本案中,虽然王与吴的婚姻关系已进入诉讼阶段,但案发时吴与王依然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合法的婚姻,产生夫妻之间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不顾妻子反对,甚至采用暴力与妻子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两种意见激烈交锋后,最终,第一种意见占了上风。南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吴跃雄批捕,并向南江县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3月底,南江县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吴跃雄无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跃雄与王某夫妻关系还处于存续期间,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新闻链接
1999年底,上海判决全国首例婚内强奸案。
1999年底,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全国首例婚内强奸案。
被告王某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
1997年10月,青浦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然而判决尚未生效,被告来到原告、其妻钱某住处,反扭其双手强行实施性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但双方对离婚判决均无异议,两人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成都商报》记者陈诚何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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