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王卓江 龙原 实习 生李琼)“富力泳池事件”发生后,数十名读者昨日致电本报询问溺水男童的生死,并质问一些楼盘的小区设施与安全管理问题,大家的焦点都集中在小区游泳池上。
据广东省体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广州市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的生活小区,大都配备了游泳池。小区的游泳池虽非专业泳池,但在管理上仍须符合国家体委的有关规定:必须向体育部门申请《体育经营许可证》;必须配备专门的救生员,经过培训之后持证上岗;每250平方米的水面必须有一人坐在救生高台上观察情况;稍大的泳池还须有巡逻员。
这位负责人表示,泳池安全的关键在于救生员。按规定,每个救生员不得连续工作超过6小时;救生员每天早上应对池水进行净化,抽去池底100立方米的陈水及杂物,并补充100立方米的新鲜水。公共泳池一般要求7-10天换一次水。
富力广场物业管理处一位姓严的负责人昨天告诉记者,游泳池每天都有两名救生员巡逻,并已明确标明14岁以下孩童必须由家长陪同。因场地较小,游泳池未设观察台,但在池边标明了水深警戒线(但记者昨天傍晚在游泳池旁走了两圈,也没看到水深警戒线)。
另据许多富力广场的业主说,他们平时在此游泳时,只见到一名救生员。还有两位业主说,根据他们的观察,这个泳池至少有两个月没换过水了。
关于泳池等小区设施的安全问题,本报将继续展开专题讨论,欢迎读者踊跃参与。
(本报热线电话:87776333;传真:87664973)
新闻链接
1、2000年5月4日,广州增城百花山庄发生孪生女童溺水致死案。增城市法院一审判决,百花山庄向原告付裕新夫妇赔偿9万多元。
法院认为,百花山庄所经营的泳场存在失职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
2、2001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业主在住宅区配套的游泳池内溺毙而引发的人身赔偿案,死者父母获得房产商赔偿31万元。
法院认为,泳池作为金浦花园的配套设施,应对泳客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由于开发商在小区泳池边未按规定设置救生台,也未配置医疗急救人员和设施,仅设纠察和救生员各一人,以致发生泳客溺死事件。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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