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州电】信用卡被盗,失主立即报警并向发卡机构报失。但在“双重保险”下,窃贼依然堂而皇之地在某商贸公司“刷”走1.6万元。日前,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商贸公司须如数赔偿失主。
去年12月6日,谢某就餐遭遇“三只手”,信用卡、身份证等被盗。谢某随即向“110”报警,并打电话向发卡银行挂了失。
拍着胸口感叹“好险”的谢某却没料到,就当他忙着挂失的时候,在广州一家商贸公司,窃贼拿着他的四张信用卡,几分钟内分4次“刷”走了1.6万余元。查对窃贼留在消费存根上的签名,与谢某办理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完全“货不对板”。
谢某认为商贸公司在接受信用卡消费时未能忠实履行审查义务,故到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商贸公司大叫“冤枉”,认为其进行信用卡结算时,只需要作一般性的审查,没有义务进行鉴定。现今犯罪手段高明,盗用者完全可以将原卡上的签名刷掉,伪造新的签名,而谢某将身份证和信用卡同时遗失,应该承担风险。
根据刷卡的有关规定:顾客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其信用卡上的签名必须一致,法院一审认为,商贸公司对购买人使用4个不同的信用卡消费的反常现象没有加强审查核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林洁果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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