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采访得知,劳动争议案件已跃居我市民事案件的首位,市中级法院民庭庭长赖秋珊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为劳动者设下圈套或者陷阱,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以下几起案例就较有代表性。
这份声明有陷阱
宋光明是一位来自湖南津市的木工。他受雇于香港一家公司设在宝安区的木制品厂。1999年12月,宋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左手,治疗中被定为六级伤残。为此深圳市社保部门按工伤保险待遇,向他支付了医疗费和一次性补偿金38424元。
2000年6月6日,宋在厂方拟好的一份声明上签名:本人愿收厂方发放工伤辞退费6个月工资5940元及医疗费3053元。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今后不再向厂方追究有关工伤的赔偿,并且不再追究有关工伤的任何法律责任。
其后,双方为补偿金的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宝安区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声明”内容对宋光明明显不利,违反了劳动法规对劳动者尤其是因工受伤致残员工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声明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有关规定,法院判决木制品厂应向宋光明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61280元。
为休产假“同意”降低工资
2000年4月,贾某生下一子。在产假期间,其所在的公司每月仅发给其30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理由是此前双方曾达成协议,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贾某如休产假,公司只发给基本生活费。而贾某在此前的月薪是2500元。本报记者汪洋通讯员王华兵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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