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杨冰 通讯员任宣)为适应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活动
的需要,配合整治市场经济秩序,汕头市利用该市有较大市地方性法规制定
权的优势,制定了《汕头市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昨天提
交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以实际行动严厉打击本地区的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维护汕头市对外形象。
1998年12月18日,汕头市通过的《汕头经济特区惩治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违法行为条例》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
要作用。但目前该《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严厉打假的现实需要。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
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行政区
域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活动情况严重,屡禁不止的,应当追究当地人
民政府及其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对
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进一步加大了打击
力度,表现为:对制假售假及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由原来的以违法所得为
基数修改为以伪劣商品总值为处罚基数;二是在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
和幅度上全面与省《条例》衔接;三是从该市打假工作的实际出发,在省《
条例》处罚幅度范围内,某些条款适度提高了处罚的下限;四是对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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