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教授在信中对自己的介绍
亲爱的宋小姐,你好:
非常感谢你发来的4页传真,我这里的确不能阅读你用E-mail发来的中文附件。在准备回答你的问题之前,我必须要说明我不是一个社会学家或人类学家,对于文化差异方面没有专业的研究;同时我也不是一个美国法律专家。我只是一个生长在台湾的华人,毕业于台湾国立大学,1977年赴美求学并于1984年取得经济学的博士学位。我1984年至1985年在康涅迪格大学任教,1985年后至今任教于西密歇根大学。因此,我恐怕不能完全地答复你的读者的问题,此外,我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就某些太细节的问题做回答。我只能作为一个在美国生活了24年的、笃信基督教的美籍华人,来向我的同胞们介绍我的一些感受和我的了解。
黄维乔
今年2月,反映东西方文化巨大差异的电影《刮痧》在全球上映后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仅仅三个月后,美国密歇根州上演了一幕《刮痧》的真实版,只不过结果远比电影来得悲惨:当时美籍华人曹显庆因替患有尿道炎的8岁女儿涂药和换衣服,而被当局指控对儿童性侵犯,当社工强行带走他的4名子女时,曹显庆与美国警察发生冲突,结果被开枪打死,曹显庆的妻子弋真因被控“忽视和未尽责任”,而被剥夺了对两个女儿(一个12岁,一个8岁)的监护权。事发后两个多月里,尽管弋真为冤死的丈夫和一对女儿的监护权奔走呼吁,但终因东西方文化巨大的差异而无法获得任何结果。悲痛欲绝的弋真在当地华人华侨的帮助下,于7月5日开始在互联网专设网站上向全球华人发出求助,立即引起了全球华人的关注。
在密歇根大学任教的华人教授黄维乔从当地媒体上了解到此事后,对弋真一家人给予了很大帮助,并提醒司法机构注意本案可能涉及到文化差异,在黄教授以及其他当地华人的帮助下,曹案终于在7月16日终结,控方撤销了对弋真未尽到母亲责任的指控。
日前,本报通过电子邮件与黄教授取得了联系,并请他对本报读者和网友关于此案的提问做了回答。
-曹案进展如何
网友:我想更详细地了解故事的前后,曹先生被杀的原因。
黄维乔:想知道本案的详细情况,尤其是受害家庭所陈述的情况,访问网站http://cao.swifte.net。
网友:法庭最后如何判决?那个开枪的警察是否认错并受到处罚?
黄维乔:7月16日,密歇根卡拉曼组县家庭事务法庭驳回了控方提出的弋真对其子女忽视和保护不当的指控,和终止弋女士对其子女监护权的请求。孩子们现在已经回到了母亲身边。不过,射杀曹先生的警员(们)没有承认自己有不当行为,也没有对他们提起诉讼。
网友:曹的女儿现状如何?
黄维乔:在与母亲团圆后,曹家的几个女儿看起来很高兴,并且在试图调整自己的情绪。
网友:曹显庆先开枪射击警察,有三枪击中一警察防弹背心,一枪击中警察腿。曹显庆本人可能有妄想狂,曾携枪前往白宫“讨论世界和平及祖国统一事业”。案发时曹已因持枪威胁白宫被判4年监管,并被建议做精神治疗。如果事实果真如此,那么这起案子还能算文化差异的典型案例吗?曹的被射杀跟文化差异有关系吗?
黄维乔:如果你的理解(即官方的报道)是正确的,那么关于用文化差异当做理由就没有什么可争论的了。关键在于,此案中还有很多疑点,急需公开调查来使事实水落石出(比如甚至有猜测说如果曹先生没有时间和机会取枪射击的话,受伤警员的枪伤有可能是由另一个警员造成的)。
网友:曹家会在美国对警察提起诉讼吗?是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黄维乔:我理解曹女士打算指控FIA对自己进行了错误指控并为自己的家庭带来了痛苦和忧虑,最终,她还会提起法律诉讼,指控执法当局的粗暴和不当执法行为最终导致了丈夫的死亡。前者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我认为她有很大的胜面。但后者是刑事诉讼,实行起来会有很大难度。美国法律和英国法律同属于一个法系,素有“不能起诉国王”的传统。在美国法系中,这意味着一个公民不能“起诉政府”,除非政府造成了极大的错误或伤害(我认为在曹案中是这样的)。在上述两种诉讼中,曹女士都非常需要帮助(道德的和实际的)。她需要资金支持以便聘请资深律师,以及政治上的支持来给政府施加压力,防止他们掩饰自己的不当行为,并争取公正的调查和审判。更不用说她还要继续自己的全职科研工作并照顾四个受到极大精神创伤的女儿,这项艰巨的工作,非常需要有人帮助他们完成这一切。
网友:曹先生遭射杀的具体过程和细节,现在是否在接受调查之列?文化差异是否单纯表现在对曹先生为女儿施药所属性质的认定上,还是贯穿在警方对曹先生所采取的行动以及法庭审理中?
黄维乔:警方之所以采取了如此快速和强烈的行动的理由之一可能是他们要把他们眼里的危险状态中的孩子们解救出来,而且不给嫌犯夫妇留下任何带着孩子逃跑的机会。但是,再一次说明,你说警方的行动应该更谨慎些,我表示同意。
-海外反应怎样
网友:其他在海外的华人是否关心这起事件?他们都怎么想?
黄维乔:我想,美籍华人对此事都深表关注,并希望对曹家提供帮助。不过,他们认为应该谨慎从事,因为媒体关于此案的单方面的报道将曹先生描绘成一个抗拒执法、首先向警察开枪的性虐待者,这对他们可能产生了某种影响。
网友:黄教授,你在案件中做了哪些努力?
黄维乔:在读到5月3日当地报纸的头条新闻之前,我并不认识曹氏一家。那天晚上我和我的妻子写了一篇评论文章《曹案是否能有其他处理》(发表于5月7日的报纸上),表达了对一个华裔同胞被射杀的深切关注,并呼吁对此案进行彻底调查,以避免此类悲剧事件再次发生。接着,在与曹女士一家认识之后,我们努力在宗教祷告、葬礼安排和争取监护权的聆讯中对曹女士提供支持。我们还写了另外一篇文章,敦促当局让曹家女儿们回家,但未被报纸发表。
网友:虽然当地法院经过庭审,撤销了对该案的指控,但它对这一家人的伤害却是无限的。先不说丈夫的死,单单是几个孩子,对于他们的成长就很不利。美国人总是说维护受害者的利益,但是孩子被强行带走,没有家人的照料,那怎么行?可这又与美国的法律相抵触。请问黄,这里边没对错,生活在美国,中国移民应该如何办?是不是只有“入乡随俗”一条路?
黄维乔:警方不会对曹家作出补偿或赔偿。对他们来说,他们履行了法律,做了他们所能做的,虽然他们对有人丧命感到遗憾。在这一点上,我认为美籍华人们应该继续施加压力使本案重审,查清警方是否有不当行为或举措,以便从中得到教训。
如果我们以此案引起美国公众的注意,将来就有望避免同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网友:这样的故事在国外经常发生吗?
黄维乔:我认为,这样的事情并不那么经常发生。
-文化差异何在
网友:对文化差异这方面在国际上是否有明确法律?
黄维乔:我认为在美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将文化差异与违法或犯罪行为联系起来看待或处理。
网友:文化的差异一般都体现在生活琐事上,请问除了在子女教育方面,还有哪些方面东西方文化差异表现得最明显?
黄维乔:可能有教育和管教子女之外的其他的事实可以表现出文化差异,但是现在我实在想不出来是什么。
网友:生活在美国的中国人是否应该以美国人的思维方式处理问题,或按照美国人的道德习惯调整生活方式,这样才不会触及法律?
黄维乔:我认为美籍华人们应该了解美国的主流思维和行为方式,并且注意不要在无意中违反美国法律。但我想我们用不着完全遵循和恪守西方思维和行为方式。这个国家应该是个大熔炉(或者种族的沙拉盘),所以我们应该为我们的东方传统引以为荣并加以保持,只要不违反这里的法律。
网友:在中国,打骂自己的孩子是很普遍的问题,而在美国就被视为触及法律,这也是东西方文化差异的问题吗?
黄维乔:中国人和美国白人在管教自己的孩子方面可能存在着某种文化上的差异。我们更倾向于严格管教,正如古语所说,“子不教,父之过。”但我认为这并没有什么,只要其方式中不含有暴力或对孩子带来肉体和精神损害的虐待行为。如果你的管教方式造成了肉眼可见的淤伤、创口或疤痕,法律是不会允许的,并会对你提起诉讼。
网友:是什么造成了东西方的文化差异,是语言吗?在美国的法律中,会存在因文化差异而改变法律定罪的事情吗?
黄维乔:语言并不是文化差异中的唯一因素。生活方式、哲学、教育、风俗习惯都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文化差异。需要说明的是,我不知道美国法律会不会将文化差异作为开脱犯罪行为的理由。
网友:如果是在欧洲国家或是其他洲的国家,会不会也出现此次现实“刮痧”这种现象?
黄维乔:我认为在欧洲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
网友:您是否认为中国人应该就此事与美方进行争执或辩解?
黄维乔:我认为我们既有必要向美国人解释清楚我们在“刮痧”和“给孩子治疗”上的不同理解,以及为什么他们不被认为是肉体虐待和不当接触。无论如何,他们现在已经把针灸当成了正常的治疗方法,而当初他们认为那是绝对难以理喻的。
网友:如果是孩子的母亲,而触及的是一名男孩,是否同样会发生这种情况呢?也是违法吗?
黄维乔:我认为如果是一个继母对她的继子进行同样的身体接触,同样的问题也会存在的。不幸的是,这正是大部分美国人眼下所想的。
网友:您认为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警察是否有种族歧视呢?
黄维乔:对于在此案中警察是否有歧视行为,我没有了解到足够的情况。但是我认为此案中有许多疑问应该得到解答,诸如警方可能的过激反应、警力过度,以及不当举措。
网友:如果说曹显庆为非亲生女儿涂私处治病被美国人认为是性骚扰,那么如果是为自己亲生女儿做,会有同样的结果吗?
黄维乔:据我了解,性骚扰在此案中被当做严重侵害行为并会受到多方指控。我想,即使曹先生对其亲生女儿的私处进行药物处理,依旧会被以不当接触的罪名起诉。恐怕我们很难让美国人理解我们的动机。
网友:成年后,中国人的性观念好像比美国人保守?但在对待孩子的问题上为什么会比美国人开放?
黄维乔:我同意中国人对于性有关的事情更保守的观点。但是当牵扯到与性有关的对待子女的问题上时,我们并不见得有多么开明(比如给孩子们的私处抹药时并没觉得有什么不妥)。我们的意愿是对的,我们爱孩子,所以并没有把我们的行为与性联系起来;而美国人对他们的个人隐私和权利却显得更为敏感和关心。
网友:难道有文化差异就可以不遵守法律吗?
黄维乔:不,正像刚才提到的那样。事实上,即使我们是完全无辜的,我们的文化差异也会给我们带来某些麻烦,所以我想进一步建议,不要做任何可能会引起误解的事情。例如,有时候我最小的儿子会要求与他的妈妈睡在一起,而我就会被“踢下”我和妻子的床而去与女儿睡在一起。对于孩子们来说,时不常地来这么一次是很有意思的事情,我们都乐于玩儿这种交换游戏。但是现在因为她已经长到了11岁,当我儿子与他妈妈睡时我就宁可睡到客房而不是到女儿的床上去,虽然她依然愿意我与她一起睡。为什么?因为我怕一旦她在学校中提起此事,就有可能传到某个学校官员的耳朵中并被误解和误传。
-本案没有结束
网友:美国检方一定不是因为文化差异放弃起诉的吧?
黄维乔:在我看来,县法庭对FIA告曹女士一案的撤销,并不是因为法官认同了文化差异,而是因为他们知道自己赢不了这个官司,因为曹女士并没有构成对子女的忽视和保护不当。就是说,FIA的指控,即使不是彻底错误和有意伪造罪名,也是没有根据的。
网友:这家人以后如何再在美国面对他们的生活,孩子长大以后这个问题会不会给她带来阴影,或其他负面或正面的影响?
黄维乔:对于曹家来说,以后要想维持完全正常的生活是很难的了。悲剧的打击是巨大的,而他们的父亲却再也回不来了。我们只能为他们祈祷,希望上帝会安抚和关照他们。当然,认识他们的人们也会在来日继续给予他们帮助和关心的。
网友:您是否认为孩子的母亲忽视了对孩子的关心照顾,并有未尽的责任?
黄维乔:我不认为曹女士对子女有任何忽视和保护不当的行为。对于一个全职职业者来说,依赖配偶或全职保姆来照看孩子是很正常的事情。在我的事后思考中,我认为唯一的问题在于,曹女士当初应该更为在意外人如何看待和理解她丈夫对其继女施行的药物治疗。这样她就可能多加小心并自己亲手来做。但是我们中间会有多少人会预料到这一点呢?
网友:保护儿童利益,当然是最重要的考虑。但是,从校方报告当局、再从当局试图带走孩子、以至警方入室的整个过程中,程序是否正当(due process)?曹及其太太是否失当?
黄维乔:就我个人而言,我的确对你提到的合法程序问题有疑问。正因为如此,我支持曹女士追究此事,但不是由于我打算完全相信她的丈夫是无辜的(这要留待上帝和进一步的调查来解决),而是我感到他们没有以合法程序受到公正的对待。
对警方来说,射杀致死案已经了结了。应该强调的是,在这件事情上,美籍华人应该携手使此案得到全面和公开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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