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游没有了,课间活动取消了,体育课简得不能再简———校园安全立法指点新思路
校园伤害事件一直是令家长和学校谈之色变的社会问题。不久前,上海市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处理中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它提出了由保险公司参与的新的赔偿方式,引入了国际通用的“公平责任原则”,使这类事件终于有法可依,避免了以往学校和家长打“马拉松官司”的情形。据了解,北京市也在加快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和立法工作,人们呼唤校园安全立法能够尽快出台。
意外伤害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威胁
据北京教科院基教所调查,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第一因素是意外伤害,其中发生在校园中的伤害事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而体育课、课间和课外活动成为校园伤害的主要发生场所。有的学校体育器材设施刚装上,学生使用时发生事故;有的学生患有不适宜某种运动的疾病,在体育课上发生猝死;一些学校下课或上操追求速度,要求学生上楼下楼快跑,造成拥挤受伤;有的学生课间追跑打闹,造成破相或骨折;甚至在课堂上还发生被铅笔头扎伤、实验过程中被烫伤等事故。校园伤害事故93%属于轻度伤害,7%是重度伤害,甚至给孩子留下终身残疾。这些事故无疑给学生和家长带来痛苦,也给学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很多“马拉松”式的巨额索赔官司也由此开始。
北京京郊一所私立学校曾发生过一起学生打架引起的伤害事件,最终引发了一场花季少年自杀的悲剧,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这名17岁的高一男生由于早自习前和一名同学发生纠纷打了起来,被踢伤睾丸,导致了严重的发炎,被医生告知有可能影响将来的生育能力,加之事情迟迟得不到解决,无法回学校上课,这名男孩在极端的思想压力下最后选择了服毒自杀。悲恸欲绝的家长认为悲剧的起因是由于学校老师管理疏忽所致,提出了数十万元的索赔要求。在另外两起被媒体广泛关注的校园官司中,学生是由于在校园中和同学或老师发生矛盾,负气出走,竟然在外流浪数年才被人发现送回家中,这两名学生的家长也以学校管理不善为由提出了十余万元的索赔要求。据了解,学校目前遭遇此类事件真有“谈虎色变”的感觉,一些学校甚至为此取消了学生一年一度的春游,更有甚者,课间竟然不让孩子自由活动,体育课也简化到不能再简。然而伤害事故光靠“躲”又怎么能躲得掉?
校园安全立法迫在眉睫
实际上几年来,校园安全一直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非常关注的热点话题。今年两会上,这个话题热上加热,20多个代表团的15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
在北京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教授钱青领衔向大会提交了这项议案,引起了很多代表的共鸣,并纷纷附议。钱教授告诉记者,她提出制定《校园安全法》是为了适应各级学校的安全需要。因为长期以来,负责学生安全、学校稳定和保障校园正常秩序的学校保卫部门无法可依,根本无法有效地行使职责。一旦发生安全问题,主管机关责任不明,学校没有执法权。师生受到伤害、盗窃案件频繁、校园周边环境复杂、不法分子侵入校园等情况都基本没有人管,这种状况导致了校园伤害案件屡屡发生,每一起几乎都要引起纠纷,大闹校园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校园和社会的稳定。学校是育人的场所,需要稳定和良好的秩序,可是目前的校园安全状况却令人担忧,所以制定相关的法律已经迫在眉睫。
据了解,北京在上个月出台了《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其中首次提及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不少人认为这项规定为更为详细的校园安全法规的出台敲响了令人欣喜的前奏。这项规定主要针对校园安全的三大隐患:消防、治安和卫生,提出为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将对校长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期,全市中小学校将全面开展校园安全整治。然而,这项规定对于原因复杂的校园伤害事故来说,仍然是远远不够的。
首次建立学校责任险
这次上海出台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最为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将保险业引入了校园伤害案件的赔偿,从而为校园伤害事件探索出了一条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也为北京制定相关的法规提供了借鉴。
据了解,上海的这项法规首次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学校和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并确定了校方以承担过错责任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的发生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这项法规最大的突破在于,赔偿资金首次采用社会化运作,即建立学校责任险,由市教委统一为学校
责任投保,由保险公司以每生每年3元的保险金计算,保障每生每年累计可获得赔偿限额20万元,对于重大集体伤害,每次可获得最高赔偿额350万元。这项法规在解决伤害事故时,除了采用以往的“协商———调解———诉讼”模式外,还要求保险公司及时参与伤害事故的处理,并规定了资金来源,有利于事故的尽快、妥善处理。
这项具有探索尝试性质的法规无疑为其他省市指定相关法规有着启发作用。据了解,教育部关于学校学生事故处理的办法预计在年底出台,目前正在审定当中,办法涉及的内容包括:事故责任怎么确定、解决事故的程序、赔偿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在司法机关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之前,教育部的这个《办法》出台有着重大的意义。
然而,对于这个法规,一些专家也提出了看法,认为除了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周密地进行善后处理,也不应忽视通过各种制度积极地预防校园事故的发生。青少年问题专家孙云晓指出:“一个明智的民族给予儿童的保护应当是积极的,应在全社会树立‘科学为安、强壮为康’的现代安康保障理念,并建立起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不少专家认为,在为校园立法的过程中,合理的预防和保障应在考虑之列。本报记者张鹏
新闻背景
重大校园伤害事故备忘
2000年3月,四川省一中学食堂倒塌,造成学生4死1伤。
2000年9月,江西省一师范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46名学生食用了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后被送往医院急救。
2001年3月,安徽省某村小学厕所围墙倒塌,造成1死3伤的悲剧。
2001年3月,河南省安阳一小学一年级学生刘辉在学校上课时被一歹徒用斧头连砍7刀身亡,歹徒行凶后竟然扬长而去。
2001年3月,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村小学教学楼在爆炸中坍塌,4名老师和37名花季少年在事故中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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