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前天,本市静安法院对一起离婚案,首次根据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判决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这一判决在本市尚属首例。
薛某和邵某是一对年逾半百的“老夫妻”,1976年1月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20多年的夫妻生活还算平静。自从去年丈夫薛某承包了本市某娱乐场所后,双方感情逐渐破裂,继而发展到动辄大打出手。去年9月21日,薛某干脆离家出走,与妻子分居至今。
去年10月11日,丈夫薛某第一次提出离婚,法院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今年4月,薛某以关系未改善,感情裂痕无法弥合为由,第二次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家庭财产进行依法分割。妻子邵某认为,夫妻感情恶化,皆因薛某寻花问柳,与一女子非法同居所致,同意离婚,但要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而薛某则辩称,去年12月30日,他因车祸,请来该女子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双方并无同居关系。庭审中,邵女士提供了大量证据。有她在12月30日凌晨1时许,在薛某暂住房内摄下的15张照片,以及该天“110”接警通知上的处理记录。还有两人在去年9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薛某自认其有外遇等等。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薛某与其他女子非法同居是不争事实,他确实给妻子造成了伤害,根据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妻子有权要求丈夫予以赔偿。静安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准于薛某与邵某离婚,除对其财产分割予以判决外,薛某赔偿妻子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通讯员李鸿光记者杨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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