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5日刊登了《2001年度深圳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安居房分配办法》后,不少市民打来电话,就自己的条件,咨询政策细节。昨天,本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一些具体问题,采访了市住宅局分配处有关负责人。
市民康先生问:申请条件第2条中规定“家庭分房申请人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时间”,这句话是指我在内地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还是调入深圳党政事业单位的时间?
市住宅局答:这里指的是你调入深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时间。
市民陈先生问:几年前我和爱人曾分到一套福利商品房。去年5月,因性格不和,我和女方离异,房子归了女方。请问,今年我还有没有资格提出申请?
市住宅局答:今年安居房申请条件第二条指出:家庭分房申请人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时间、夫妻双方户口迁入特区(或配偶户口迁入宝安、龙岗区,单亲家庭子女的户口迁入特区)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均须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
而在分房要点第二条中又注明“2000年12月31日前符合本次分房申请条件的职工,在2001年1月1日至接受申请前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离异、丧偶、结婚),申请时以现婚姻状况申报,按分房申请条件确定其是否符合相应类别的分房条件。”
这就是说,如若申请,必须首先符合一个前提条件:就是2000年12月31日前,你是否符合分房条件。假设去年你已年满35岁以上,去年离异后房子归了女方,今年不管你再婚与否,都可按大龄单身申请;假设你去年未满35岁,去年离异后,孩子归你抚养,今年你可按单亲家庭申请;假设你年龄未满35岁,今年离异,且无孩子或孩子不归你抚养,就不够分房资格,不能申请安居房。
市民李先生问:我是1984年在深圳参加工作的。分房要点第三条“连续工龄是指从参加工作之月算起,计算到1988年6月10日止。”这句话,我不理解。
市住宅局答:此条件只适用于部分职工,凡1988年6月10日前参加工作的的职工,购房的连续工龄按此办法计算。1988年6月10日,是深圳市实行房改的日子。从这月起,工资中都加进了房补,而该月以前都没有加房补一项内容。
1999年11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第88号令———《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中第23条的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购房时,配套费实行工龄优惠,即按申请购房职工的连续工龄与深圳特区工龄之和,每年按2.5%减收。而1988年6月10日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则是指从参加工作之日算起,计算到1988年6月10日止。
本报记者赵笑梅 通讯员裘颖颖
短信发送,浪漫搞笑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