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年约30岁的夫妻,不久前双双来到青山区公证处,要求办理“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公证,公证处依法给予办理,这是该公证处今年来所办的第15例此项公证。
据青山区司法局公证处负责人裴海平介绍,早在20世纪80年代他们就接到过此类公证要求,但近年特别是婚姻法修改以来,明显多了起来。15例中,以中年人居多,公证内容多为房产归属及双方收入归属等。
记者调查得知,新沟桥街有一对夫妻,婚后感情不好,但为了孩子,两人放弃了离婚,选择了“财产约定”这种形式:孩子的教育费用各人负担50%,各人收入归各人所有。他们称,“约定”使他们感觉轻松多了。
一位办此类公证的女士说,自己身体不好,孩子又小,怕自己哪一天“走”了,孩子的利益难以确保,把自己的一份财产留给孩子,比较放心。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武汉大学教授罗萍。这位婚姻及妇女问题研究专家说:这是一种很好的形式,这为以后夫妻某一方伤害另一方赔偿罚款带来方便。武汉发生的丈夫把妻子送到精神病院一案,法院就判令丈夫赔偿妻子几千元精神损失,如果财产属夫妻共有,这一罚款就没有实际意义,而“约定”则为婚内赔偿提供了空间。
罗教授提醒,那些想把财产留给子女而不是配偶的,需同时留下遗嘱,否则即便是妻子名下的个人财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丈夫,这是《继承法》的规定。
记者 章丹英、通讯员 李武汉 莫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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