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不利于真正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也不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执法环境作为影响司法公正的外部因素,在加强人民法院政法干警队伍素质建设的同时,也必须切实地得到改善。这是推进法治建设进程的紧迫问题,是司法“公正与效率”实现的保障,也是人民群众和政法干警的共同愿望。
反腐倡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改善执法环境。社会大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着执法环境,社会上的不正之风,特别当前社会较突出的问题———腐败,导致执法环境出现问题,而执法干警往往很难在这样的环境下公正司法。于是出现枉法裁判、野蛮执法等不正常的现象,人民群众甚为不满,国家法律的权威削弱,执法人员的形象较差。改善执法环境,就必须先从大的方面着手,从根本上消除不利因素。这就要求继续加大反腐力度,倡导清正廉洁的人民公仆形象,严格查处违法乱纪分子,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同时也要加强德治,以德治国,创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依法行事,改善执法环境。地方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法环境出现问题的一个重要因素。地方保护主义者,为保护其某一地方小利益,不惜一切阻碍执法,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干涉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如有的地方政府或党委规定,凡有外地当事人起诉本地大企业者,一律不予受理;在强制执行时,必须经政府或党委领导批准,等等。地方保护倾向极其严重,以致使人民法院无形之中也成为地方保护的工具。这样谈何司法公正?要改善执法环境,就必须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从国家的大局出发,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只有这样,政法干警才能顺利执法、公正执法。
现行的法院体制,人事任免权、财政权等都在地方政府手中,地方干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现象极为普遍,有时甚至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听从地方政府的安排,稍有不顺,则或从人事上,或财政上,或其他方面给法院设置障碍。这样的环境使执法困难重重。为此,应该进行改革,以保证法院能独立行使审判权。
总之,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可以在客观上保证司法公正与效率,从而使审判工作真正为经济建设服务,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切实维护,让人民群众真正满意。
作者系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乔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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